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9:30
我国婚姻法以爱情决裂作为判定离婚的Ω一法定标准。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根本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二是调停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一致全体,并存在内涵的辩证关系。其间,爱情确已决裂是实体性原因,是判定准予或禁绝予离婚的本质性法定条件;调停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爱情确已决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定离婚的本质要件。
从逻辑上说,爱情确已决裂的,调停和洽一般无效;而调停无效的,则不一定都阐明爱情确已决裂,也可能是因为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停无效。因而,不能以为只需调停无效就必须判定准予离婚,而要以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为根据。在调停无效的状况下,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状况判定准予离婚,也能够根据夫妻爱情尚δ决裂或尚δ彻底决裂的状况判定禁绝离婚。
由此可见爱情确已决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议地λ,我国婚姻法系以“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法令准则。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批改)[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逻辑上说,爱情确已决裂的,调停和洽一般无效;而调停无效的,则不一定都阐明爱情确已决裂,也可能是因为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停无效。因而,不能以为只需调停无效就必须判定准予离婚,而要以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为根据。在调停无效的状况下,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状况判定准予离婚,也能够根据夫妻爱情尚δ决裂或尚δ彻底决裂的状况判定禁绝离婚。
由此可见爱情确已决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议地λ,我国婚姻法系以“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法令准则。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批改)[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