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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6:13

广州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确保公正、及时地裁定案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依法向本会恳求裁定。
第三条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胶葛和争议提出的裁定恳求:
(一)劳作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胶葛;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经裁定庭审理后承认案子归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判决。
第四条 当事人选用裁定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书面裁定协议。没有裁定协议,一方恳求裁定,另一方不肯裁定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裁定依据现实,契合法律规矩,公正合理地处理胶葛。
第六条 裁定庭有权承认合同的效能。
第七条 裁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第八条 裁定实施一裁结局准则。本会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能,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作的同一现实而提出的同一恳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恳求裁定。
第九条 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裁定的,即视为赞同依照本规矩进行裁定。但当事人另行约好且经本会赞同的,可从其约好。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本规矩或裁定协议中规矩的任何条款未被恪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贰言。没有提出书面贰言或持续参与裁定程序的视为抛弃其提出贰言的权力,而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实行裁定判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 本会建立裁定员名册,裁定员由本会依据裁定法规矩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本会以为必要时能够建立特定专业的裁定员名册。
第十一条 本会主任实行裁定法和本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或许秘书长经主任授权能够实行主任的责任。
第二章 裁定协议
第十二条 裁定协议包含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裁定条款,或许以其他书面方法在胶葛发作前后达到的恳求裁定的协议。裁定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恳求裁定的意思表明;
(二)裁定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明。
第十三条 裁定协议选定“广州市裁定委员会”的,视为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由本会裁定。当事人协议选定广州市裁定组织的,或其他不会发生歧义,能够揣度为本会的表述,均视为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由本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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