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8:11
原告:孙某(女) 被告:赵某(男) 案由:债款纠纷 原告孙平枝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联系。1998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承诺两年内向原告还清告贷50000元。但被告仅归还13400元,下余36600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金钱。 1981年2月25日,孙某与赵某挂号成婚。1998年11月4日,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时两边所达到的离婚协议上约好:孙某借给赵某的50000元钱,赵某在两年内还清。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赵某两次共归还孙某12400元,且在孙某2001年3月21日所出具的收款条上签了名。2002年9月二人复婚。2003年3月5日,赵某又向孙某还款1000元,并再次在孙某出具的收款条上签名。余款36600元赵某至今未还,2003年2月,孙某诉至诉法院,要求赵某归还欠款36600元。 被告赵某辩称,最初其与原告是假协议离婚,为的是向单位要房子。现二人已复婚,复婚时两边批注是无条件复婚,故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款纠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款、债款的数额及还款时刻均作出了清晰约好。现二人虽已复婚,但复婚前后,被告三次归还部分债款,其关于与原告约好无条件复婚、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债款的辩称不能成立,且其亦未供给二人复婚后对此笔债款作出从头约好的相关依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仍然存在,被告对下余欠款负有持续归还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余欠款,事实清楚,依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定,判令被告人在本判定收效后六个月内以其个人一切产业归还原告孙平枝36600元。 点评: 这是一同发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债款纠纷。关于此案应否受理,判定后能否实在得到实行,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的见地。 1、受理此案的含义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的离婚不只导致夫妻间身份联系的免除,并且将对子女生长甚至社会的安稳发生必定的影响。一般以为,离婚诉讼是婚姻联系免除、子女抚育、产业切割与三个诉的兼并。因而,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一向存在这样一种误区,以为只要在离婚时才干真实完成产业的切割和子女抚育的承认。本案中的被告即以为,横竖两边仍是夫妻,产业是共同产业,即便判定他败诉也毫无含义。其实,将婚姻联系免除、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对诉讼经济准则的重视。但事实上,此三个诉无论是在时刻上仍是空间上,都是能够别离的。法院受理此案的含义之一,便是借此弄清人们头脑中的某些错误观念。别的,本案所凸显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权力认识的复苏。作为婚姻联系当事人,原告对自己婚前个人债款向债款人即现在的老公提起债款诉讼,这自身便是一种觉悟,对自己除爱人身份之外独立品格的一种觉悟。 2、处理本案的理论依据 关于此案,法院判定老公以独立的个人产业来归还其在婚前欠妻子的债款,是根据以下理论: ①婚姻联系的内涵法令特征:探求婚姻联系的内涵法令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成婚姻联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品格的相等主体,只要在他们的意思表明共同基础上才干组成的具有特别身份联系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全体的性质,对内夫妻两边并不由于婚姻联系的树立而各自损失独立的品格,当事人两边独立的民事主体位置是夫妻联系存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