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交付产权证而未登记的抵押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7:21案情:
2000年8月底,镇江某轿车有限公司因运营急需一笔流动资金,欲向银行告贷30万元,但要想获得告贷必需要供给有用担保。轿车公司的老总王甲便想请镇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供给担保,经洽谈,担保公司尽管赞同供给担保,但一起提出轿车公司必需要供给反担保。王甲想来想去,一会儿又找不出什么担保物,只好向亲属王乙求助,请王乙配偶帮助。王乙配偶赞同帮助。所以在2000年8月31日,王乙和妻子赵丙别离与轿车公司、担保公司签定了一份第三人典当合同。王乙以坐落润州区某村的一套房子为轿车公司的告贷供给反担保典当;而赵丙则以坐落市区的一套住宅为轿车公司的告贷供给反担保。王乙和赵丙都在合同中约好,愿以上述房产为轿车公司的30万元告贷向担保公司供给反担保;还约好本合同依《担保法》规则应向有关挂号机关进行挂号,本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王乙和赵丙并把上述供给反担保的房子产权证交给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见有了反担保,便赞同为轿车公司的告贷担保确保担保。
2000年9月1日,轿车公司经洽谈后与镇江某商业银行签定告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好,轿车公司向银行告贷30万元,告贷期限从2000年9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止。同日,担保公司与银行签定了确保合同,由担保公司为轿车公司的上述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的担保。银行依约向轿车公司供给告贷30万元,当担保公司要求王乙配偶到房产部分去处理典当挂号时,王乙配偶却以种种原因搪塞,不愿去挂号部分处理挂号,致使典当的房产没能处理挂号。担保公司以为横竖作典当的房子产权证现已拿在手中,即便不处理挂号也应当有用,何况也没有方法逼迫王乙配偶去处理挂号。
告贷到期后,由于运营不善,轿车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经银行屡次催要,轿车公司仅归还了7万元告贷本金。银行见轿车公司无力归还悉数本息,便要求确保人担保公司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职责,代为归还轿车公司尚欠的告贷本金和利息。担保公司只好于2002年11月1日代轿车公司归还了告贷本息合计25万余元。
担保公司在代轿车公司归还了金钱后,便要求王乙配偶承当典当职责。要求拍卖或变卖王乙配偶典当的房子,用所得的价款来偿付自己代轿车公司归还的金钱。王乙配偶未赞同,不愿承当典当职责。担保公司无法之下,便将轿车公司和王乙配偶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轿车公司当即偿付代偿的告贷本息25万余元,并要求王乙配偶以其典当物承当典当职责。
不合:
轿车公司辨称:向银行告贷30万元现实,但因运营状况不佳,公司日前已歇业,无力归还告贷。担保公司代其偿付25万余元也是现实。供给反担保的房子之所以未处理典当挂号,是由于典当人王乙配偶不赞同去处理。
王乙配偶辩称:依据担保公司与其二人签定的第三人典当合同,清晰约好典当合同有必要处理典当挂号后才收效。因双面份合同均未处理房产典当挂号手续,因而两份合同并未收效。别的,王乙和妻子赵丙在与担保公司签定典当合一起,彼此均未征得对方赞同,所以后来没有去办典当手续。
审理中,担保公司供给了轿车公司向银行告贷30万元以及自己代轿车公司归还25万余元的依据,并拿出了王乙配偶与担保公司签定的第三人典当合同以及供给反担保典当的两套房子的产权证。对上述现实,轿车公司与王乙配偶均无贰言,但王乙配偶提出,合同中约好要到法定机关进行挂号,典当合同才收效,由于未处理挂号,故典当无效。房产是特定物,必需要进行典当挂号才有用。而房产又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用房产作典当,必需要夫妻一起赞同才收效。但是本案中,王乙和赵丙都有未征得对方的赞同,单独典当行为也不收效。因而,王乙和赵丙都不该当承当担保职责。第三人典当合同依法不该遭到维护,应驳回担保公司对王乙配偶的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则以为:由于轿车公司其时告贷比较急,为了扶持民营企业,所以在没有办妥典当手续的情况下,就为轿车公司的告贷供给了确保担保,没想到轿车公司在拿到告贷后,便不愿与王乙配偶来处理典当手续了。轿车公司选用诈骗的手法获得担保公司的信赖,获得告贷后不与担保公司干进一步完善典当合同的相关手续,并且不如期归还告贷。现要求轿车公司当即归还担保公司代偿的金钱。而王乙配偶不只与担保公司签定了典当合同,并且将房产证交到担保公司手中。尽管没有到房产部分进行挂号,但典当人已将典当产业的权力凭据即房产权证交给给了典当权人,典当合同应当有用,王乙配偶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再说没能处理典当挂号的差错彻底在于王乙配偶,由此形成的丢失也应由王乙配偶来承当。
法院审理后以为: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则,以房产进行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典当合同自典当物挂号之日起收效。本案中两边所涉的典当标的物是房产,依法应当处理典当挂号。王乙配偶尽管别离与担保公司签定了第三人典当合同,并且将房产权证交给给了担保公司,阐明典当合同现已建立,但并未到相关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故典当合同没有收效。担保公司以王乙配偶已交给房产权证为理由来建议典当权不能建立,担保公司不能就王乙配偶的两套房产行使典当权,既不享有对王乙配偶的房产折价或许以变卖、拍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王乙配偶在签定典当合同后却回绝到房管部分处理典当挂号,导致典当合同未能收效,明显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致使担保公司的利益遭到丢失,代轿车公司偿付了担保债款25万余元,因而王乙配偶应在典当物价值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所以依法判定轿车公司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担保公司代付的25万余元;王乙配偶则在其供给反担保的典当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金钱承当补偿职责。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王乙配偶与担保公司签定的典当合同是否有用。担保公司以为王乙配偶现已交给房子产权证,虽未处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也应有用。而王乙配偶则以为未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应当无效,已然典当无效,那么王乙配偶就不该再承当职责。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处理典当物挂号的部分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三)以林木典当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四)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为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典当的,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挂号部分。”该法第四十一条清晰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由上述规则可见,以房产作典当的,必需要到县级以上的相关部分去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不然典当便不能收效,这归于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只是交给房子产权证不能阐明典当合同收效,还应当及时到房产管理部分去处理典当挂号,只要这样,典当权才干有用建立,不然便不能行使典当权。而典当人已然赞同供给典当担保,就应当活跃合作典当权人去相关部分处理典当挂号,不然即便典当合同未收效,典当人也有或许因而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