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0:36一、住宅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方针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住宅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0号,简称10号文),清晰了住宅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方针。
10号文规则,单位和个人别离在不超越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12%的起伏内,其实践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答应在个人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员工自己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平均薪酬不得超越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详细规范按照各地有关规则履行。单位和个人超越上述规则份额和规范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应将超越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薪酬、薪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员工薪酬口径按照国家核算局规则列入薪酬总额核算的项目核算。
二、住宅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方针把握关键
为便于咱们了解,先用一个公式来描绘住宅公积金缴存的根底联系:
单位为个人缴存和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份额
透过10号文,咱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方针对住宅公积金是实施“双限”办理的,即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均不能超越上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缴存份额上限为12%)。一起,仅就缴存份额而言,也有一个“双限”办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均不能超越12%。
契合“双限”规则实践缴存的住宅公积金是答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而超越“双限”规则缴存的那部分住宅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缴存基数
按照10号文的规则,住宅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员工薪酬是按照国家核算局《关于薪酬组成的规则》中列入薪酬总额的项目核算的,详细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加班加点薪酬以及特别状况下付出的薪酬。这是就一般收入水平员工个人而言。
而关于高收入者,其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水平整体偏高。比方广州银河A公司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薪酬是20000元,那么,能否就以20000元为缴存基数呢?根据10号文,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不得超越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而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薪酬(20000元)远高于广州市2007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9081元)。所以,不能以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薪酬全额为缴存基数。即高收入者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有上限的,是要封顶的。
咱们归纳一下缴存基数的个人所得税方针规则:当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低于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时,以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为缴存基数;当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高于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时,以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份额
分两种状况来剖析:
第一种状况是员工任职单位和员工自己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均高于12%。根据10号文,因为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份额都超越了《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宅公积金办理若干详细问题的辅导定见》规则的缴存份额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份额上限(12%)核算答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
那么,假如只要员工任职单位或员工自己中一方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高于缴存份额上限(12%),又该怎么处理呢?比方A公司缴存份额是10%,王某缴存份额是18%,则对高于缴存份额上限(12%)的个人缴存份额(18%),也按前述办法处理,即以缴存份额上限(12%)核算答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
另一种状况是员工任职单位和员工自己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不高于12%,应按实践缴存份额核算答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
归纳而言,按照10号文规则,单位和个人住宅公积金的实践缴存份额高于缴存份额上限(12%)的,按缴存份额上限(12%)核算答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单位和个人住宅公积金实践缴存份额不高于缴存份额上限(12%)的,按实践缴存份额核算答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
三、举例说明
下面就几种常见状况,别离进行举例说明:
(一)缴存基数与缴存份额均未超越上限
例1.杨某在广州市银河区A校园作业,2008年3月份获得薪酬收入3800元(未包含A校园为杨某缴存的住宅公积金)。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薪酬是3000元,A校园和杨某自己住宅公积金实践缴存份额均是12%,则杨某2008年3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核算,除费用扣除规范及住宅公积金外,其他扣除项目忽略不计。广州市发布2007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为9081元,下同)?
按照10号文规则,先看缴存基数,因为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薪酬(3000元)低于广州市2007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9081元),故应以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薪酬(3000元)为缴存基数核算答应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再看缴存份额,A校园和杨某自己实践缴存份额均为12%,不高于缴存份额上限(12%),所以,应按实践缴存份额核算答应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
A校园和杨某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答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别离扣除:3000×12%=360(元)。
2008年3月份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2000-360)×10%-25=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