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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7:35

问:某天然人将其具有的非专利技能,经财物评价事务所评价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作价400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到A公司。A公司依据评价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将该专有技能作为无形财物入账,并一起添加实收本钱。每年A公司按10年期对上述专有技能进行摊销。现在税务机关以为,该项专有技能的摊销不能税前扣除。理由:
1、专有技能投入未获得发票;
2、4000万元专有技能价值太高。
请问税务机关的定见正确否?别的专有技能出资入股是否需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需开具发票?
回答:
1、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转让非专利技能,是指转让非专利技能的所有权或运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则,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财物出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则,交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财物出资入股不是运营活动,没有发作运营事务收付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则,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则,问题所述非专利技能,归于无形财物。该天然人将具有的专有技能出资入股,参加A公司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此刻,天然人为供给非运营事务,不需向A公司开具发票。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财物出资入股收取固定赢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则:“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能、著作权、商誉等出资入股,收取固定赢利的,归于转让无形财物运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财物’税目征收营业税。”若天然人出资入股收取固定赢利的,其应按“转让无形财物”交纳营业税。该天然人归于供给运营事务,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
2、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是指个人供给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能以及其他特许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个人所得的方法,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法的经济利益。所得为什物的,应当依照获得的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无凭据的什物或许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显着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方法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
因而,该天然人以非专利技能运用权出资入股,向A公司供给专有技能并获得A公司股权,归于供给非专利技能运用权获得其他方法的经济利益(A公司股权),天然人应按“特许权运用费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3、定价问题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评价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企[2009]46号)第一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进行财物评价:
(一)出资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请求工商登记时,验资组织或出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钱银产业与评价基准日时的财物状况、运用方法、市场环境等方面发作明显改变,或许因为评价假定已发作严重改变,或许导致财物价值发作严重改变的;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需求进行财物评价的事项。
第二条规则,以非钱银产业出资评价,出资人应当托付依法建立的财物评价组织进行。
第三条规则,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出资人,应当对所供给的非钱银产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职责。
第四条规则,财物评价组织从事以非钱银产业出资评价事务时,应当严厉遵从有关的财物评价准则和标准,并对评价定论的合理性承当法令职责。
依据上述规则,出资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对所供给的非钱银产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职责,财物评价组织对评价定论的合理性承当法令职责。
该专有技能评价价为4000万元,该天然人与A公司及其原股东不存在相关联系,且股东认可,则其定价是合理的。
假如该专有技能出资归于不需开具发票景象,一起按独立买卖准则定价,而且该专有技能与该公司的生产运营有关,其摊销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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