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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5:56
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是行政处罚决议的核心内容,它详细承认掠夺当事人权力的品种和规模,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决议,也便是实行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一起,行政处罚机关强制执行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清晰、详细的行政处罚制裁内容,没有制裁内容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没有任何法令含义,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令咨询:行政处罚的建立应具有哪些条件
律师答复:
(一)有清晰的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要有详细的制裁内容
(三)奉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辨
(五)行政处罚决议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议书。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规模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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