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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2: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2条规则,裁决不予受理、驳回申述的案子,原告再次申述的,假如契合申述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弥补内容:
一、不予受理概念: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则检查原告的申述后,以为不契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决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法令特征:
1、只能发作在案子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申述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假如不服,能够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三、不予受理法令结果:
不予受理裁决收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还能够申述。
四、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述差异
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述、驳回诉讼请求的差异:
榜首、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申述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检查”阶段作出的;驳回申述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没有立案的案子不适用驳回申述;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完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令根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根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根据的是实体法,包含各种民事法令法规。
第三、处理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处理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申述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处理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令效力不同。尽管一旦发作法令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令关系以同一理由提申述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归于受诉人民法院统辖的申述被裁决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能够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而后者是肯定的,无条件的,该类案子的当事人不只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令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述,并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述。即便判定有过错,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作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申述的被告没有应诉参与诉讼,裁决书不能把申述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申述和驳回诉讼请求发作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述的被告现已参与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法令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适用裁决,上诉期限均是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定,上诉期限是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仅适用榜首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诉讼费收取及承当状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将交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申述人交纳并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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