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6:13
裁定是处理案子的一种方法,一般咱们在处理案子的时分,会挑选调停,或许裁定,或许诉讼,相关于诉讼来说,裁定是相对比较简略的一种方法,处理简略的案子是比较高效率的,关于人事争议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条款,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
人事争议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条款
第一条 为标准人事争议裁定当事人托付署理人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矩》、《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矩》的有关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当事人托付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由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对署理人资历进行检查。
第三条 当事人托付并特别授权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除经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同意的以外,自己仍应出庭参与裁定庭审。
第四条 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一至二名署理人
参与人事争议裁定活动。
当事人能够托付下列人员作为署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四、经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答应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许有或许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人,不能作为人事争议裁定署理人。
第五条 托付别人参与人事争议裁定的,当事人有必要提交有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清晰托付事项和权限。授权托付书仅写“全权署理”而无详细授权的,署理人无权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裁定恳求,进行宽和,恳求和承受调停。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将授权托付书送交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署理人的署理权限发作改变或被免除署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奉告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告诉对方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托付律师作为署理人的,署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
第八条 当事人托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为署理人的,应供给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署理人代为参与裁定活动;法定署理人之间彼此推诿职责的,由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其间一人代为参与裁定活动。
第十条 托付署理人供给虚伪证明、证件,诈骗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撤销其署理资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人事争议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条款的法律知识,为标准人事争议裁定当事人托付署理人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矩》、《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矩》的有关规矩,制定本规矩。
人事争议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条款
第一条 为标准人事争议裁定当事人托付署理人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矩》、《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矩》的有关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当事人托付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由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对署理人资历进行检查。
第三条 当事人托付并特别授权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除经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同意的以外,自己仍应出庭参与裁定庭审。
第四条 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一至二名署理人
参与人事争议裁定活动。
当事人能够托付下列人员作为署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四、经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答应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许有或许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人,不能作为人事争议裁定署理人。
第五条 托付别人参与人事争议裁定的,当事人有必要提交有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清晰托付事项和权限。授权托付书仅写“全权署理”而无详细授权的,署理人无权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裁定恳求,进行宽和,恳求和承受调停。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将授权托付书送交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署理人的署理权限发作改变或被免除署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奉告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告诉对方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托付律师作为署理人的,署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
第八条 当事人托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为署理人的,应供给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署理人代为参与裁定活动;法定署理人之间彼此推诿职责的,由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其间一人代为参与裁定活动。
第十条 托付署理人供给虚伪证明、证件,诈骗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撤销其署理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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