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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9:04
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资产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冻住:为避免违法行为人搬运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产业采纳的约束其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避免案子当事人处置、搬运产业而对涉案产业采纳的拘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则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住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越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越一年,查封不动产、冻住其他产业权的期限不得超越二年。法令、司法解释还有规则的在外。
请求执行人请求延伸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住期限届满前处理续行查封、扣押、冻住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越前款规则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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