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双重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3:13[案情]
2013年2月16日,原告刘某骑摩托车上班路上与被告王某驾驭的金杯轿车相撞,构成刘某受伤。此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被告王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刘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伤后医治的费用已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报销。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等费用,诉讼费由被承当。被告方以为,原告系因工受伤,其丢失已得到本单位补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补偿缺少依据,应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动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劳动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则,刘某作为机械公司员工,有权就其因工伤事端遭受的人身危害,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起,依据民事侵权职责,原告刘某作为受危害的一方,有权向侵权人被告王某建议侵权补偿。
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受害人不该因遭受危害取得意外收益”这一根本法理及民法上的公正准则,受害人终究所取得的补偿或补偿,不该超出其实践遭受之危害。因而,刘某在工伤补偿胶葛中取得补偿金后,在与王某、某镇政府的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中再提出补偿建议就不该该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榜首种观念。原因能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影响工伤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二)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三)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该规则清晰了应当确定为工伤的法定景象,只需契合上述法定景象,员工所受损伤不管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确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确定。
二、被侵权人是否取得工伤保险补偿不影响侵权之债的建立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危害公民身体构成损伤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构成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日子费等费用。因而,第三人侵权构成别人身体损伤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危害人依法享有取得补偿的权力。
三、工伤保险补偿恳求权和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互不排挤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动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劳动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依据该规则,劳动者因工伤事端遭到人身危害,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工伤保险补偿,假如所受人身危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构成的,劳动者一起还有权向第三人建议人身危害补偿。
2、理论依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劳动者人身危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端享有工伤保险补偿恳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二者尽管依据同一危害现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之中,互不排挤。
首要,依据工伤事端的发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工伤保险补偿联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意图是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整体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端遭到人身危害的员工有权取得工伤保险补偿、享用工伤待遇。因而,只需客观上存在工伤事端,就会在受伤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作工伤保险补偿联系,承认该法令联系建立与否,无需考察工伤事端发作的原因,即便工伤事端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构成的,或许是因为受伤员工自己的过错所构成的,都不影响受伤员工向用人单位建议工伤保险补偿。
其次,依据侵权现实的存在,受伤员作业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构成侵权之债的法令联系,有权向侵权人建议人身危害补偿。侵权之债建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取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便用人单位现已给予受伤员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革除侵权人的补偿职责。
3、定论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劳动者人身危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两层主体身份--工伤事端中的受伤员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依据两层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工伤保险补偿,一起还有权向侵权人建议人身危害补偿,即有权取得两层补偿。在这种景象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当各自所负的补偿职责,不因受伤员工(受害人)先行取得一方补偿、实践丢失已得到悉数或部分补偿而革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职责。
结合本案的实践情况,尽管原告刘某取得了其所在单位机械公司的工伤保险补偿,但并不因而而减免被告的侵权危害补偿职责。被告作为本案事端的侵权行为人有必要依法承当相应的侵权补偿职责。被告建议刘某已取得工伤保险补偿,无权再向其要求侵权补偿,没有法令依据,不予支撑。刘某作为工伤事端中的受伤员工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取得两层补偿,被告的侵权补偿职责并未因而而有所加剧。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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