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9:18

1 我国吊销涉外判决判决案子一审程序的立法缺点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子案由规矩(试行)》中将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案子纳入了“适用特别程序案子的案由”,可是在对详细准则的规划中却未遵从特别程序的规矩进行立法,例如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庭进行检查,存在两方当事人而非一方当事人等。200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4条规矩,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问询当事人。该解说中放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吊销判决判决案子,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矩的第一审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能够由合议庭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这一规矩,与《判决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吊销判决判决案子适用程序的规矩比较,仅仅稍微清晰了“问询当事人”的要求,对采纳什么审理程序并没有清晰的规矩。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子案由规矩》中将上述有关判决案子的案由纳入了“适用特别程序案子的案由”,这在必定程度上处理了以往在适用审理程序上的对立,进一步清晰了要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我国确立了审理吊销判决判决案子应适用特别程序的规矩存在以下问题: 
(1)吊销判决判决案子有差异于其它适用特别程序案子的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矩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子,没有原告和被告是其主要的特色。特别程序的开端,是因为恳求人的恳求或许申述人的申述而开端。而恳求人或许申述人不必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子,其恳求人是判决程序的当事人,该当事人与吊销判决案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判决程序当事人逝世或停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能够恳求吊销判决判决,此其一;恳求的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受理吊销判决判决恳求后,恳求方为原告,判决程序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相对人。之所以这么确定,是因为判决程序的两边当事人在法院受理吊销判决判决案子之后,他们与法院审判成果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其二。因而,吊销判决判决案子不宜适用特别程序。 
(2)适用特别程序不利于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恳求权的救助”,有违诉讼公正的准则。法院对受理的吊销判决判决案子的审理,依据现行《判决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矩,需求问询当事人。假如适用特别程序,则不存在相对人,只需问询提起吊销恳求的当事人就能够作出相应的判决。这样的成果,将严峻危害判决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判决,只需求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恳求和供给的依据就能够加以吊销,这不能不算是一个缺点,也是对判决当事人取得公正审判恳求的损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