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邹某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9:1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渝民初字第00448号
原告邹某,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农人,系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支支书,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
托付署理人江某,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农人,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
原告邹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邹某(下称被告)声誉权胶葛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3月28日依法由署理审判员郭河华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托付署理人江伟、被告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为了到达危害原告声誉的意图,以书面的方法,先后到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等单位粘贴《奉告》几十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不现实的问题,经有关部门查询被告反映及粘贴《奉告》的内容都属伪造,为此,被告的行为严峻危害了原告的声誉,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补偿原告的精力抚慰金6000元。
被告辩称:所反映的状况及对外粘贴《奉告》的内容都现实,没有诬告原告,没有损害原告的声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水西镇库陂村委乡民,原告现任该村委书记。原告在平常作业、日子中与被告结下了仇恨,为此,被告采纳上访、写告状信、粘贴有关资料等方法进行状告原告。2006年,被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粘贴《奉告》称原告在本村欺男霸女、霸山霸水、私毁粮田、以权谋私变相贪婪、向大众敲诈钱财、收验尸费、卖人口目标、殴伤大众等九个方面的问题,粘贴的《奉告》书中没有详细的现实内容。又经过书面资料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原告的问题,后经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人民政府进行查询,并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了《关于反映库陂村支书邹某若干问题的查询报告》确定被告反映的问题根本失实,并对被告进行压服解说作业,但被告思维一向未有改变,并持续状告原告。原告遂向法院申述,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现实,有原、被告的法庭陈说、原告供给的《奉告》书及粘贴《奉告》的相片、告状信、华根保、曾绍华等人的状况阐明、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人民政府纪委的说话记载及该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反映库陂村支书邹某若干问题的查询报告》,被告供给的告状信等为证,依据充沛,足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