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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9:59
与可吊销的合同都会因被承认无效或被吊销而使合同不发作效能,从法令结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比交显着的。有的学者以为,与无效合同的差异首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吊销合同首要触及意思表明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令将是否建议吊销的权利留给吊销权人,由其决议是否吊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显着的违法性,因而对无效合同的效能的承认不能由当事人挑选。即便对无效合同不建议无效,司法机关和裁定组织也应当自动干涉,宣告其无效。”笔者以为这种观念值得商讨。合同无效的建议或恳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议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吊销合同未被吊销曾经仍然是有用的,并且根据我国《》第54条、第56条的规则来看,吊销权人亦可要求不吊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改变,这就表明晰可吊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吊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挑选。
3、对可吊销合同来说,吊销权行使吊销权有必要符合规则的期限,超越该期限,合同即为有用。可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约束问题。笔者以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讨的。首要,恳求确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恳求权,天经地义应遭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约束。其次,关于一个业已存在乃至实行结束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持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况。这样很不利于买卖的安全。所以笔者以为关于当事人恳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则行使的期限,以买卖的安稳和安全。
是指债务人在债务人施行削减其产业损害债务人权利的行为时,恳求法院予以吊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准则的具体内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债务人吊销权作了具体规则。
债务人吊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施行的是处置产业的法令行为,如抛弃债务,无偿转让产业、债务、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债务,为别人供给担保等,处置行为既可所以无偿的,也可所以有偿的。债务人施行的现实行为如丢掉其资产,债务人施行不会使其产业削减的非处置行为,如租借资产,债务人不能对之行使吊销权。因而,只要在债务人的处置行为为有用民事法令行为时,才发作债务人的吊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损害债务。所谓损害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产业削减到不能清偿该般债务人的悉数债务。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产业削减至影响其清偿才干,债务人仍能受彻底的清偿,也不发作吊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务,应以债务人施行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则:“吊销权自债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吊销权的,该吊销权消除。”吊销权归于除斥期间,不能发作间断、中止和延伸。
(4)债务人行使吊销权只能经过诉讼方法处理。需求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置行为是无偿的,则不管第三人有无歹意,债务人均可行使吊销权;若债务人的处置行为是有偿的,则只要第三人为歹意时,债务人才干行使吊销权,旨在维护好心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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