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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损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2:11
因交通事故形成的危害不同,其适用的诉讼时效也不尽相同。关于车辆丢失等的诉讼时效为3年;关于人身损害等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接下来有关因交通事故致损的诉讼时效怎样核算的相关内容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感谢您的阅览!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危害的诉讼时效:
1、关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丢失,例如车辆丢失,车载货品丢失等,诉讼时效为3年。
2、关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显着的人身损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作交通事故之日起核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内未医治完结或许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持续核算。”即从医治完结之Et或许定残之日起,持续核算剩下的六个月。本书以为仍在医治以及尚不决残的即应归于《民法通则》第l39条中规则的“其他妨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3、关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隐性损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害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损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损害被确诊之日或许经有关部分判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联系时核算一年。
4、关于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调停未能达到调停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日起依照丢失的不同性质核算;关于达到调停协议后或许两边行洽谈达到协议后逾期不实行的,诉讼时效依照调停协议承认的实行期满之日起核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调停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呈现与路途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能够就医治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申述,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许自医疗部分、判定组织承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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