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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0:14

李某2008年2月1日到某物流公司作业,岗位为司机,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口头约好李某的月薪酬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薪酬。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薪酬,公司未赞同,所以,李某在当天收取薪酬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屡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处理离任手续,但李某置之脑后。李某于2008年6月1日恳求裁定,诉称:自己首要开车到外地送货,常常接连几天作业,没有歇息,公司不付出加班费。并且公司从2008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薪酬。为此,要求: 1.与某物流公司免除劳作联系,某物流公司付出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500元;2.某物流公司付出拖欠2008年4月、5月的薪酬人民币4000元及25%的赔偿金1000元;3.某物流公司付出2008年2月至5月未缔结劳作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4.某物流公司付出2008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费2000元。某物流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1.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是现实,但公司从2008年4月开端现已与职工缔结了劳作合同。2.李某的作业是司机,实行的是不守时作业制,不存在加班问题。3.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薪酬,公司未赞同,所以,李某在当天收取薪酬后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屡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处理相关免除劳作联系的手续,但李某置之脑后。李某自己提出辞去职务,不存在付出经济补偿金以及2008年4月、5月的薪酬问题。 案子成果:经裁定庭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1、两边劳作联系自2008年5月31日免除;2、某物流公司付出李某一个月未缔结劳作合同的薪酬2000元、2008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李某抛弃其他申述恳求。案子分析:1、本案触及劳作者不辞而别、两边未处理免除劳作联系手续的问题,也是企业常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尽管此案在裁定庭的掌管下调停结案,但其间触及的免除劳作联系的手续及劳作者不辞而别的法令危险问题需求引起满足的重视。2、用人单位或劳作者在免除劳作联系时应实行以下手续: 1)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合一起,应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6、39、40、41 条的规则,其间用人单位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则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还应提早30天书面告诉劳作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实行提早奉告的责任,则需求依照职工上月薪酬的规范付出一个月的薪酬作为代告诉金。一起用人单位还应依照《劳作合同法》第50条1款的规则,在免除劳作合一起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的证明。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免除合一起,应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6、37、38条为法令依据,其间劳作者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7条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应当提早30天书面告诉用人单位。一起,劳作者还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则,在劳作合同免除前与用人单位处理作业交代。3、尽管法令明确规则了免除劳作劳作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实践中仍是有职工一走了之不实行任何手续,假如企业不能在这种状况下与职工确认劳作合同的免除时刻,则存在像本案这种状况:职工在不辞而别一段时刻后,以用人单位未出具免除劳作合同的证明为由主张仍与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并要求公司付出此段时刻内的薪酬或根本生活费。那么,劳作联系是否在职工不辞而别时免除呢? 关于这个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条的规则,“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书面告诉时刻的,劳作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也就是说,劳作联系免除时刻以劳作者主张的时刻为准,假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告诉的时刻,则要像本案相同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4、现在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劳作联系的免除是否以劳作联系免除或停止告诉书为仅有证明规范呢?有观念以为,除劳作联系免除或停止告诉外,劳作者提交的辞去职务书、离任转单等均能够证明两边劳作联系现已现实免除,并且还能够结合劳作者近期是否到公司作业,是否已在其它单位工作等方面来判定两边劳作联系是否免除。但妥善起见,主张企业依照法令程序向职工宣布劳作联系免除告诉书,以防止法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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