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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0:54
【特定式稳妥合同】浅析稳妥合同的法令特征
稳妥业是一个共同的范畴。
稳妥相关于风险而存在,是现代社会日子的必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越兴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稳妥业的兴旺程度也相应地高。究其原因,在于稳妥与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成员的作业与日子的联系极为亲近。稳妥作为一种社会联系,一起具有两层特色,从经济基础视点讲,稳妥活动是一种商品交流联系,归于物质社会联系。而从上层建筑视点讲,稳妥一起是一种法令联系,归于思维社会联系。前者是稳妥的经济本质,后者是法令对稳妥予以调整后所发作的法令成果,它决议于和服务于前者,但又对前者具有重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稳妥事务活动的打开,是跟着稳妥合同的签定而开端的,稳妥合同行为与一般的商务行为不同,稳妥人一方是经济实力和专业实力特别强壮的企业安排,而投保人一方总是单个的“顾客”,稳妥合同又是以承受特别风险的一种合同行为,因而,稳妥合同必定有着其本身的特色,笔者尽或许运用所学的法令知识,从法令的视点谈谈对稳妥合同的调查与剖析。
一、稳妥合同的概念及其性质和特色
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建立、改变或停止稳妥法令联系的民事法令行为。按照稳妥合同,投保人承当向稳妥人交给约好的稳妥费的职责;稳妥人则负有在产业稳妥合同规则的稳妥事端发作时,向投保人补偿丢失的职责,或负有在人身稳妥合同规则的事情发作(或稳妥期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咱们应当注意到,这儿所说的“向投保人补偿丢失”,不是一般含义上的民事职责,而是稳妥人依据稳妥合同对投保人因稳妥事端所遭受的丢失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稳妥的补偿职责,本质仅仅对其经济补偿的扼要描绘。
就稳妥合同的性质而言,稳妥合同本身不是一种附条件的法令行为。在稳妥合同中,尽管稳妥人是否实行稳妥补偿职责取决于稳妥事端是否发作,但稳妥合同自缔结时起即发作法令效能,其效能的发作并不取决于稳妥事端的发作或呈现。一起,稳妥事端的发作或呈现所导致的成果是稳妥人职责的实行而非稳妥合同效能的消除。所以,稳妥事端的发作与否仅仅决议了稳妥人的职责是否实行,对稳妥合同效能的发作或消除无任何影响。换言之,稳妥事端的发作是稳妥人实行职责的条件,但不是稳妥合同本身效能的发作或消除的条件,咱们知道民法上的附条件的法令行为,是指法令行为效能的发作或消除取决于当事人约好的某种或许呈现的实践。明显,稳妥合同行为是有别于民法上的附条件的法令行为的。
稳妥合同有着其本身的特色,其间最重要的在于稳妥合同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别的商品交流联系,其合同两边的利益交流采纳了特别的方法:稳妥人所获利益为从投保人处收取的稳妥费,此为实践的利益,但其价值的支付却具有偶然性(至少就产业稳妥而言),即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假如不发作稳妥事端,稳妥人将没有开销,假如发作稳妥事端,稳妥人所支付的稳妥补偿金数额将会大大高于其所收取的稳妥费;而投保人在交给了实践的稳妥费后,所取得的对待给付即稳妥补偿金的获取却仅具或许。这将使人们怎么知道稳妥合同的两边利益交流?怎样看待其“对价”性质?假如在某一详细的稳妥联系发作稳妥补偿的状况下,稳妥人好像只要支付而无收益,相反,在某一详细的稳妥联系未发作稳妥事端而稳妥人无需补偿时,稳妥人好像只要收益而无支付。可是,咱们从全体上来看,除掉应得的赢利,稳妥人自投保人处收取的稳妥费,必定均需用于其稳妥补偿。所以,稳妥人在每一详细稳妥合同中所获的稳妥费的对待给付,为对稳妥标的所供给的稳妥保证。而这一职责的承当,从全体上必定要求稳妥人实践支付相应的经济价值。咱们再换一个视点来看,在每一个详细的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开销的是稳妥费,取得的是其稳妥标的安全与保证,这同样是一种实践利益,其价格体现为稳妥费的数额。可见,稳妥合同联系中当事人两边经济上的“对价”选用的是一种特别的体现办法,并由此导致两边权力职责设置上的某些特别性。
二、稳妥合同的双务性质
稳妥合同设置了两边的特定职责:投保人的首要职责是向稳妥人交给稳妥费;稳妥人的首要职责则是在稳妥合同约好的实践呈现时,如稳妥事端发作、期限届满等,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补偿金或稳妥金。但稳妥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不同,投保人的职责一般总是具有实践性和实行的必定性,而在大多数稳妥合同中,稳妥人实行职责仅具或许性,或许更详细讲,稳妥人对其所承当的大多数稳妥合同所规则的职责,(补偿或支付稳妥金)必定不实行。为此,对详细的某一合同而言,稳妥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是常态,实行其职责仅而是破例。所以,稳妥合同中两边当事人承当的职责在性质上不具有严厉含义上的对等性。咱们知道,民法上的双务合同有两个特色:一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均确认地承当职责,一方的职责为他方的权力;二是两边职责均具有强制力,即职责的实行为规则的、有必要的。换言之,一般双务合同,其两边职责的实行是必定的,实行职责是常态,职责的不实行有必要具有法定条件,(如实行不能而导致合同免除)。亦即一般的双务合同中,两边的职责具有对等性。但实践上,民法上的“双务”,系指合同的两边是否均承当职责,至于两边职责是否在经济价值上持平,或两边职责是否均具实行的必定性,在所不问。别的,民法上差异合同的双务和单务,其意图在于法令对不同性质的合同当事人要求有所不同。而假如将稳妥合同视作单务合同,则稳妥联系将呈现不利于投保人一方的失衡,不利于维护本处于下风的投保人一方的合法利益。因而,不管从理论上仍是从立法作用上,稳妥合同应定性为双务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稳妥合同存在着非典型的双务合同性质。如,稳妥合同当事人之间负有给付稳妥费职责的是投保人,而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人为稳妥给付的目标却不必定是投保人;产业稳妥合同特别是人身稳妥合同中,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均得另行指定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在此景象下,稳妥合同为非典型双务合同。
三、稳妥合同的射幸性质
射幸合同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好,一方关于未来有发作或许的事情的发作与否进行预断,以其预断得到验证而取得他方必定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合同,如有奖销售、赛马等。射幸合同具有“碰运气”性质,有或许因违反公共次序或良俗而无效,(如“打赌合同”),但在契合法令规则的状况下,也或许具有用能。如合法的有奖销售。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向稳妥人交给稳妥费后,其能否取得补偿仅具或许性,可见,从必定含义上讲,投保人经过支付数额较小的稳妥费所换来的,是将来取得数额较大的补偿金的“时机”。因而,稳妥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稳妥合同的这种性质,是由稳妥事端发作的不确认性所决议的。从投保人的视点看,在发作稳妥事端时,投保人取得的稳妥补偿仅仅对其所遭受的经济丢失的补偿,投保人并未因而取得任何额定利益;而从稳妥人的视点看,稳妥事端的发作,尽管关于单个投保人具有偶然性,但其发作在全体上讲却具有必定性,而稳妥费的收取与补偿金额支付的联系,是依据概率测算出来的,即稳妥人收取的稳妥费的总额,与其所承当的补偿职责在理论上一般应当是持平的。稳妥的这一运作进程,本质是风险的集中和搬运的进程,这意味着是由各个被稳妥人的交纳稳妥费的方法分管了该受害的被稳妥人的风险,是涣散风险,消化丢失,稳妥社会经济安稳的一种合法手法。
四、稳妥合同的标准、附合性质
因为业的迅速发展,稳妥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增大,稳妥手续的快速简捷,成为稳妥业运营的客观要求。在这种状况下,传统合同缔结方法已不能满意实践需求,而标准化、定型化则成为各国稳妥合同缔结所选用的一般方法,即由稳妥人事前拟定出稳妥合同的根本条款,投保人只需在印制的表格上填写有关事项即可。不过与一般的标准合同有所差异的是,稳妥合同并不体现为标准合同文本,而是体现为标准格局的要保书、暂保单、稳妥单以及其他稳妥凭据等书面文件。其实,合同的方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差异标准与非标准的依据,即合同条款是否事前由一方当事人的格局化方法拟定。这种差异的法令含义在于,标准合同拟定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具有法令上或实践上某种程度的“独占运营权”的企业。在实践作业中,稳妥合同的缔结并非有必要选用或彻底采纳稳妥人拟定的标准格局合同,因为稳妥标的物的稳妥不同、稳妥期间不同、稳妥条件不同,稳妥格局化条款不必定能够彻底满意当事人的需求,因而,在不违反法令强制性规则或禁止性规则的条件下,当事人也能够单个洽谈方法,另行约好设置特别洽谈条款。在这种状况下,稳妥合同即由标准性合同与特别洽谈合同结合而成。但就一般景象而言,稳妥合同的缔结一般选用稳妥人拟定的格局条款,因而应当确认稳妥合同的性质为标准合同。
在我国绝大多数标准合同都归于附合合同。在附合合同中,当事人两边关于合同的详细事项一般并不进行洽谈,一方朴实被动地承受另一方所提出的合同条件。在实践中,附合合同的呈现,常常与一方当事人对某种事务相有法令上或实践上的运营独占有关。当然,也有破例,但鉴于实践日子中,当事人许多状况下,只能按标准合同规则的条款缔结合同,并无其他挑选地步,故一般来说,标准合同即附合合同。
稳妥合同是一种典型的附合合同,从严厉含义上讲,稳妥合同的缔结并非投保人与稳妥人自在洽谈的成果,而是投保人对稳妥人事前确认的合同条款表明“赞同”亦即一般状况下,投保人既不能自行拟定保单的内容,也不能对保单所确认的条款进行修正。某些特别的状况如需改变保单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选用稳妥人事前拟定的附加条款或隶属保单。
五、稳妥合同的要式性质
关于稳妥合同是否归于要式合同,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争议,这些争议本质上反映了稳妥法的某些本质特征,反映了稳妥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某些差异。咱们无妨看看稳妥合同的三个特色:一是稳妥合同触及的经济利益较为严重或特别严重。二是合同内容较为杂乱。(如:当事人的名字及居处、稳妥标的及稳妥金额、稳妥费、稳妥职责、稳妥期限、违约职责等等,其间每一项条款,关于稳妥合同联系的确认均有重要含义。此外,稳妥合同的当事人还需求在稳妥合同中设置特别条款。)三是稳妥合同实行期限较长,特别人身稳妥,其期限可长达数十年。因而,不管从安稳合同联系次序,仍是从维护被稳妥人合法利益动身,或从便当处理稳妥合同纠纷动身,按照常理,法令不要求稳妥合同以书面方法缔结,是不或许的。我国有关稳妥的立法均直接或直接的表达了这一要求。笔者以为,稳妥业运营为商业行为,触及稳妥人和投保人的切身利益,稳妥合同缔结程序和方法的严厉要求,有利于标准稳妥运营,特别是稳妥条款的格局化或标准化,是现代稳妥运营的发展趋势。所以,“稳妥合同有必要选用书面方法”、“稳妥合同为要式合同”、“稳妥合同不具有书面方法者无效”的结论,仍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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