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2/3以上股东通过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5:33清算是一种法令程序,社团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一、证监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2/3以上股东经过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faxing)定价的补充规则 为习惯资本市场开展实践的需求,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令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faxing)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则,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触及公司严重财物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财物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洽谈确认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抉择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大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相关股东应当逃避表决。 本规则自2008年11月12日起实施。 证监会: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正式实施洽谈定价 国证监会十一日晚间正式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则》,根据新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财物,其股份发行价格由相关各方洽谈确认,此前这一定价根据是二十日均价。新规自十一月十二日起实施。 补充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触及公司严重财物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财物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洽谈确认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抉择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大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相关股东应当逃避表决。 中证监有关负责人此前表明,补充规则所作的修正根据公司自治准则,使中小股东可以更有时机行使话语权,以充沛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从程序上表现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 (点评:证监会的这一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到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不失为维稳行情中的又一利好)。 未经清算就自行停止的行为是没有法令效力的,不受法令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