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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是否能起诉离婚时作为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21:31
我要离婚.手机里有好多是他发给我的信息,但这号码不是他的是我的一个亲属给他用的,给他用了好几年了,现在还在给他用,但移动公司挂号的仍是我亲属的姓名,请问这样的手机短信能否在申述时作为依据?
律师回答:
手机号码的户头是别人的,他总不成以别人的名义给你发短信吧,你问手机短信能作为依据,那你肯定能证明是他发给你的,手机是东西,他是借用东西来施行自己的行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担任。手机短信能在申述时作为依据。
相关离婚诉讼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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