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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能撤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22:35

事例:甲回迁安顿的经营房,以已故父亲的名义购买产权,但至今未办下房产证。1997年,甲的母亲将该经营房一半的产权以公证方式立遗言处置给二儿子乙。1999年,其母亲逝世后,乙以该公证书申述甲腾房,两边发作胶葛。甲以为,其母亲所立遗言公证,因房产证未办下,该房归于物权不确定状况,应予吊销。乙以为,其母亲所立遗言通过公证,是合法有用的,母亲逝世后,依照遗言甲应将房腾给他。
律师评述:本案争议的房产如办下房产证系甲、乙爸爸妈妈夫妻共有产业无异议。但本案争议的房子,至今未办下房产证,归于房子物权不确定状况。房产证是房子所有人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权力的专一合法凭据。甲的母亲在房产证未办下时,依据拆迁安顿协议、购房款单据及开发商出具的处理产权证明,处理遗言公证,违犯了《公证程序规矩》及《遗言公证细则》规矩的“公民法人请求公证应当提交与公证有关的产业所有权证明”的规矩。本案房产证是房子所有权的专一合法凭据,其他资料仅仅一般原始依据,但不是物权证明。因为甲的母亲处理遗言公证时没有房产证,并且该房产证至今也未办下,依据《公证程序规矩》57条的规矩,本案遗言公证书应予吊销。本案经司法行政机关复议,责令公证机关30日内吊销本案遗言公证。本案提示人们在处理房产赠与或遗言公证时,首先应就该房产经房产行政部门依法承认,下发房子权属证书后,才干处理房子赠与、遗言公证,防止将来呈现的不必要的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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