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9:08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安靖的要素,对社会的正常出产日子次序发作了不良的影响。因而,为了最大极限地起到赏罚违法、预防违法的意图,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则在一个条文中的偷盗、诈骗、抢夺罪分为三个独立的条文,在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偷盗罪从科罪到量刑层次都作了清晰规则。这样,不只使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偷盗违法遭到应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咱们同偷盗违法作斗争,然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序良俗。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它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
(二)本罪的四个首要特征
1、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本罪侵略的方针是公私资产,即国家、团体一切或许公民个人一切的各种资产。这儿的“资产”,具有以下特色:(1)产业自身有必要是具有必定的经济价值的物品。(2)从资产的形状上看,首要是有形的物品,但偷盗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凉气等虽属无形产业,因其自身既有经济价值,又有运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操控,因而亦构成偷盗罪。(3)人们能够操控和享有。不然,即便具有经济价值,而不能为人们所操控,也不能视为偷盗含义上的产业,例如无线电波等。可是,偷盗别人长途电话帐号、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形成丢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偷盗罪科罪处置。刑法第265条就明文规则,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许明知是盗接、仿制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偷盗罪的规则科罪处置。(4)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方针,但与不动产能够别离,而又不丢失原物价值的附着物,如偷盗房子上的瓦、门、窗,土地上成长的零散树木、庄稼、果实等,仍可成为本罪的方针,数额较大的,也应构成偷盗罪。(5)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偷盗某些特定的方针,构成其他违法的,应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则处置。如偷盗枪支、公函、证件、印章等,因而应依据刑法关于偷盗这些特定物品的详细规则别离科罪处置。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的行为。详细讲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1)行为人施行了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隐秘盗取”是指行为人采纳其片面上以为不会被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或许经手人发觉的办法,私自盗取,然后取走资产。其首要特征有:首要,隐秘盗取是指取得资产时没被发觉,私自进行。假如取财是在私自进行的,但将资产盗取到手后被发现,此后揭露携赃逃跑的,仍应定偷盗罪。假如是运用骗术,搬运被害人的视野,在其未发觉的状况下盗取资产的,也应定偷盗罪。其次,隐秘盗取是针对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别人。即便盗取资产被其别人发现,但只需是乘被害人不知觉取走资产的,仍为偷盗罪。最终,隐秘盗取是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发觉。假如行为人在盗取资产时,现实上被害人现已发觉,但以为是隐秘而将资产窃走的,仍构成偷盗罪。假如行为人其时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资产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开性,因而应定为抢夺罪。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隐秘盗取,是偷盗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差异其他产业性违法的要害。例如:
偷盗罪与掠夺罪这一侵略产业性违法就有显着差异。刑法第269第规则,犯偷盗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掠夺罪科罪处置。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则,掠夺罪是指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直接损害资产一切人或许经手人、看护人、保管人,公开抢掠其操控下的资产的行为。两罪在片面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差异就正表现在违法的客观方面,即:偷盗罪是在资产操控人不备的状况下,以隐秘盗取的办法将其资产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隐秘性;而掠夺罪则是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直接从资产操控人手中劫取资产,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揭露性和当场性。关于偷盗转化为掠夺的,则应特别强调掠夺违法的“当场性”,即行为人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别人身强制办法的其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资产,两个行为当场完结,一般没有时刻间隔。由于掠夺行为是一起地、不可分割地侵略了产业一切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了解不能过于狭隘,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与取得资产之间虽继续一段时刻,也不归于同一场所,但从全体上看行为并无时刻连续的,也应确认为当场取得资产。当然,就详细的事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化的剖析。如卢某以暴力手法引开别人盗取资产案。
被告人卢某,男,下岗工人。被告人卢某下岗之后穷极无聊参与赌博输钱后,遂生偷盗想法,于1997年 11月3日晚8时许,窜到市郊某修建工程公司住所工地,见该工地值勤室内放有铜条、铅块,便想行窃。但见室内有值勤员唐某坐在床上看电视,无法下手。他见工地周围无住户,即心生一计,想把值勤员引开后再行偷盗,便忽然冲进值勤室内,乘唐不备,朝唐的头、面等部位猛击10多拳,致唐头部流血,右眼红肿。唐某连呼救命,卢即逃离值勤室外躲藏调查。约5分钟后,卢某窥到唐从值勤室出来向镇政府走去,估量唐去报案,便当即进入工地值勤室,发现唐某桌上放着的新电视机,而铜条、铅块等太重,又值不了几个钱,遂抱起修建公司前日花2000元为值勤室买的电视机敏捷逃离,销赃获款890元。后被捕获归案。
本案中,卢某取得别人资产的行为自身,从本质上看仍具有“隐秘性”,而不具有掠夺罪的揭露性、暴力性和当场性,尢其是不具有后者。由于:
就被告人卢某的片面成心而言,他尽管对资产看管人唐某施行了暴力,但在施行暴力前,他只需偷盗的想法。当窥见值勤室内有铜条、铅块可偷,但由于有人值勤而无法下手,所以发作运用冲击并引开值勤员再行偷盗之念,但其主导思维仍是偷盗。对值勤员施行暴力,仅仅为偷盗制作条件,而非为了掠夺,即不具有掠夺的成心。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就被告人卢某的客观行为而言,他将值勤员打伤之后,并未当着值勤员的面,在值勤员没有脱离时自己当场强行劫取资产,也未强令值勤员唐某当场交出资产。
卢某击伤值勤员后,当即逃离打人现场,躲藏窥探,待值勤员离去报案时,再乘机偷盗。故他不合法占有资产的手法不是在施行暴力的状况下公开地、直接地掠夺,而是以施行暴力制作条件,使资产看管人脱离后非当场性地隐秘盗取。尽管卢某施行暴力与劫走资产的行为之间间隔时刻很短,但正是在这么短的时刻内,被害人唐某脱离了现场,由此使掠夺违法行为特征中的当场性丢失, 卢某有时刻沉着地进行隐秘盗取的违法活动而非掠夺活动。
再如,偷盗罪与诈骗罪这一侵略产业的违法也有显着的差异。刑法第266条规则,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二者在侵略的客体、违法主体、违法的片面方面都是相同的,差异首要表现在违法的客观方面。从客观上看,偷盗罪的行为是隐秘盗取别人占有的资产,这盗取是运用非暴力钳制手法,违背资产占有人的毅力,将资产搬运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诈骗罪首要要求行为人施行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然后使被害人堕入过错的行为。诈骗行为使对方堕入过错,对方发作的过错知道也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形成的,即便对方在判别上有必定的过错也不阻碍诈骗行为的建立。在诈骗行为与对方处置产业之间,有必要介入对方的过错知道。假如对方不是由于知道过错而处置产业,就不建立诈骗罪。如陈某以假项圈交换真项圈案。
被告人陈某,女,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被告人陈某在广州买得假金项圈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货台里放有一条重14.09 克、价值人民币1600.30元的金项圈,与她买的假金项圈款式相同,遂发作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浦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分量标签涂抹为14.09克系在假金项圈上,然后又回来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圈为名,乘售货员不备,用自己的假金项圈换了上述真金项圈。次日,陈将金项圈卖掉,获赃物1000元。此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圈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抹液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选用上述手法,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圈。当天,陈又以相同手法互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圈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捕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活跃交还赃物。
在一般状况下,偷盗罪与诈骗罪之间,只需严厉依照各自的违法构成规范进行界定,并不难差异。可是,社会现象扑朔迷离,有些违法行为人在偷盗违法活动中或许有诈骗行为(如本案),有些违法分子在诈骗活动中也有隐秘行为,断定其违法活动是诈骗罪仍是偷盗罪,首要是看行为人不合法占有资产时起要害效果的手法是什么,假如起要害效果的手法是隐秘盗取,就应定偷盗罪;假如起要害效果的手法是施行骗术,就应定诈骗罪。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掉包金项圈过程中,尽管施行了诈骗行为,把金坠的分量标签加以涂抹,系在假金项圈上,以假乱真。但她这种诈骗行为仅仅为其隐秘盗取金项圈打掩护,在不合法占有金项圈的过程中并不起要害效果。由于售货员不全由于她的这种诈骗行为就陷于过错,,“自愿”将金项圈交给她,她之所以取得金项圈,首要是她以挑选金项圈为名,乘售货员不备自行盗取和互换的。所以,后一行为即自行盗取和互换才是陈某违法意图到达意图的要害。因而,对陈某的行为只能定偷盗罪而不能定诈骗罪。
又如,偷盗罪与侵吞罪亦是侵略产业性质的违法,二者却也有显着的差异。刑法第270条规则,侵吞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自己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许将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偷盗罪与侵吞罪的首要差异表现在客观方面。侵吞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将别人的忘记物不合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出,即包含供认自己获取忘记物而不交出,一起还包含拒不供认获取了别人的忘记物而不交出,也包含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别人资产不合法转归自己一切,拒不交还。偷盗罪与侵吞罪的差异,在理论上不难了解,但司法实践中却简单混杂,如于某不合法占有别人忘记之资产案。
被告人于某,男,某公司职工。1998年1月2日正午,于某到某储蓄所存款。此刻王某也正在处理存款事务。王某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据后回身到3米外的窗口交款,将一个装有1万元国库券的信封忘记在桌子上。于某进入储蓄所,也坐在小桌上填存款凭据,见手边有个信封,翻开一看里边装一迭国库券,遂按在手下,趁别人不备揣入裤袋。这一动作被储蓄所的保安看见,但以为是于某自己的物品,因而没有干预。王某办完存款手续,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找,不见,所以王某问保安、储蓄所货台工作人员及于某是否发现一个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众人均说未见。王某置疑自己回忆有误,或许忘在公司工作室里,就回工作室去找,不见。又回来储蓄所寻觅,当于某走出储蓄所大门时,保安员还拦住于某问方才装进裤袋的物品是否自己的,于某答是自己物品。久寻不到,保安员带王某看监控录像带,发现是于某获取信封并装入裤袋,遂报警将于某捕获。
侵吞与偷盗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吞的特色是某一资产不在一切人或保管人操控之下而不合法据为己有,而偷盗的特色是采纳隐秘盗取的手法将处于资产一切人或保管人操控之下的资产据为己有。因而,某一资产是否现已不在别人操控之下,就成为差异侵吞罪与偷盗罪的要害。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在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定偷盗罪仍是定侵吞罪,就要看王某的资产是否现已丢失操控。笔者以为,王某尽管暂时忘记,但由于仅仅一回身的功夫,间隔资产时刻和空间都非常挨近,不能以为现已丢失了对资产的操控。于某趁王某不备,将王某资产藏匿并不合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契合偷盗罪的特征,应予确认为偷盗罪。
(2)偷盗公私资产有必要是“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即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许是个人偷盗数额虽不行“较大”,屡次隐秘盗取的行为也构本钱罪。所谓“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关于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问题的规则》中的规则,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第1项规则: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该条第2款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起伏内,别离确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较大”的规范。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核算办法,参照上述高法 1998年3月10日的司法解说第5条的规则核算。所谓“屡次偷盗,”依据上述高法的司法解说第4条的规则,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置。
新刑法的这些规则,比1979年刑法对偷盗罪单纯数额犯的规则更为合理。一起新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52条规则的惯窃罪,但补充规则了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不受数额的约束。故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惯窃行为作为情节严峻的偷盗罪的一种景象加以考虑。刑法的这一修正,改变了原刑法构成偷盗罪只能单纯以数额为规范的缺点,对冲击数额虽未到达较大规范,但屡次偷盗的行为将起到活跃效果。
3、本罪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尽管依据1979年刑法的规则能够构成惯窃罪,但1997年刑法取消了惯窃罪罪名,因而,不满16周岁的人施行了偷盗行为不构成违法。
4、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由成心构成,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不具有这一特定意图,不能构本钱罪,如未经物主赞同私行借用其物,用毕后即偿还的,因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故不构本钱罪。“不合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资产窃离本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操控,而实践置于行为人的操控之下。至于不合法占有是为了自己,为了第三人,仍是为了小团体,均不影响偷盗罪的建立。偷盗罪的成心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盗取的是国家、社会、团体或别人的产业,其盗取行为必定会给国家、社会、团体或别人形成经济丢失,但为了到达自己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而期望这种成果的呈现。可见其成心内容包含三层含义:(1)行为人清晰地意识到其盗取行为的方针是别人的资产,即不归于自己的公私资产;(2)行为人明知其盗取行为会给别人形成经济丢失,而成心期望这种成果的发作;(3)行为人在其片面成心的分配下,对完成其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办法——隐秘盗取作出清晰的挑选。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上述所谓“偷盗金融机构”,是指偷盗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含偷盗金融机构的工效果品、交通工具等资产的行为。该《解说》第9条第3款规则了“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首要是指偷盗国家一级文物后形成损毁、丢失,无法追回;偷盗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许偷盗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2、流窜作案损害严峻;3、累犯;4、形成其他重大丢失的。该《解说》规则了上述“数额巨大”的规范,一般是指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至于“其它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问题,该《解说》第6条第3项规则,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别离确认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在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2、偷盗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8、形成其他重大丢失的。
新刑法与旧刑法的差异,最首要表现新刑法顺应时代的开展要求,在对偷盗罪进行修正时约束了死刑的规模。1979年拟定的刑法,对偷盗罪没有规则死刑,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关于严打严峻破坏经济的违法的决议》对偷盗罪添加了死刑的规则。实践证明,添加死刑规则,关于冲击偷盗违法,震撼违法分子发挥了效果,但实践中,也有恰当一部分用得不尽恰当,适用面偏宽偏大,发作了一些副效果。针对这些状况,新刑法严厉约束了死刑的适用规模,即除第264条规则的两项景象外,对偷盗罪的最高刑只到无期徒刑。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二、对本罪的确认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首要留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偷盗罪与一般偷盗行为的罪限。其差异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挑选的规范,只需具有了数额较大或屡次偷盗其间之一的,就构成偷盗罪,不然,仅仅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说,个人偷盗数额到达“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就能够建立本罪。可是实践中偷盗案子的状况非常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子之首。为了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规范,在审理偷盗案子时,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确认偷盗罪的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的规则,一方面偷盗公私资产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资产丢失的;(2)偷盗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许丢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3)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偷盗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违法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悉数退赃、退赔的;(3)自动投案的;(4)被钳制参与偷盗活动,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2、把偷盗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资产的行为与社会上的偷盗罪差异开来。这儿所指的“偷盗自己家里”的资产,首要指偷盗一起日子的近亲属的资产,也包含偷盗一起日子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资产。一起日子的近亲属的资产和非近亲属的资产不等于自己的资产,但又与非一起日子的其别人的资产有所差异。这儿所指的“偷盗近亲属”的资产,是指偷盗一起日子在一起的“近亲属”的资产。所谓“近亲属”,依照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别的联系,因而,在处理这类偷盗案子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一般偷盗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4项规则:“偷盗自己家里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置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差异。”可是,假如行为人偷盗恶习太深,屡教不改,偷盗数额巨大,乃至勾通外人一起偷盗家庭及亲属资产,严峻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定,家庭其他成员或许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3、偷盗罪与买赃自用的边界。与偷盗事前并无通谋,为贪图便宜或许便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无偿追缴赃物,买主不构成违法;但买赃自用情节严峻的,也能够按销赃罪科罪处置。的确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由罪犯承当丢失,买主不构成偷盗罪,也不构成窝赃罪或许销赃罪,由于其行为不具有违法的性质。
4、行为人误将公私资产当作自己的资产拿走,或未经物主赞同,私行借用其物或私自移用代为保管的别人钱物,用后偿还等状况,因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偷盗罪。
(二)正确确认既遂与未遂
偷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关于科罪和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含义。例如,偷盗未遂,谈不上数额较大,实践社会损害性也很小的,能够以为是情节明显细微而不构成违法;可是假如以珍贵文物等重要的数额巨大的资产为偷盗方针,因其社会损害性大,也应确认偷盗罪(未遂)。
在差异规范上,应坚持以偷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为规范,但在有些状况下,偷盗罪既遂与未遂较难差异,这就需求必定的规范。在详细掌握上笔者拥护“失控说”,即应当以偷盗行为人的偷盗行为是否使公私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资产的实践操控,差异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但凡由偷盗的资产现已脱离了公私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的实践操控,即为既遂;假如盗取的资产实践仍在资产一切人、保管人的操控之下,即为未遂。由于偷盗罪是对公私资产一切权的侵略,偷盗行为人经过其所施行的偷盗行为,使公私资产的一切人或保管人失去了对公私资产的合法操控,才干侵略公私资产的一切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具有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2项的规则:“偷盗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置。”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虽未到达意图,因偷盗方针数额巨大,偷盗方针极为重要,一旦偷盗到达意图,会使公私产业遭受巨大丢失,归于情节严峻的偷盗违法,应当追查其偷盗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则,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有下列景象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一)偷盗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它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
(二)本罪的四个首要特征
1、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本罪侵略的方针是公私资产,即国家、团体一切或许公民个人一切的各种资产。这儿的“资产”,具有以下特色:(1)产业自身有必要是具有必定的经济价值的物品。(2)从资产的形状上看,首要是有形的物品,但偷盗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凉气等虽属无形产业,因其自身既有经济价值,又有运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操控,因而亦构成偷盗罪。(3)人们能够操控和享有。不然,即便具有经济价值,而不能为人们所操控,也不能视为偷盗含义上的产业,例如无线电波等。可是,偷盗别人长途电话帐号、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形成丢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偷盗罪科罪处置。刑法第265条就明文规则,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许明知是盗接、仿制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偷盗罪的规则科罪处置。(4)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方针,但与不动产能够别离,而又不丢失原物价值的附着物,如偷盗房子上的瓦、门、窗,土地上成长的零散树木、庄稼、果实等,仍可成为本罪的方针,数额较大的,也应构成偷盗罪。(5)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偷盗某些特定的方针,构成其他违法的,应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则处置。如偷盗枪支、公函、证件、印章等,因而应依据刑法关于偷盗这些特定物品的详细规则别离科罪处置。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偷盗的行为。详细讲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1)行为人施行了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隐秘盗取”是指行为人采纳其片面上以为不会被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或许经手人发觉的办法,私自盗取,然后取走资产。其首要特征有:首要,隐秘盗取是指取得资产时没被发觉,私自进行。假如取财是在私自进行的,但将资产盗取到手后被发现,此后揭露携赃逃跑的,仍应定偷盗罪。假如是运用骗术,搬运被害人的视野,在其未发觉的状况下盗取资产的,也应定偷盗罪。其次,隐秘盗取是针对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别人。即便盗取资产被其别人发现,但只需是乘被害人不知觉取走资产的,仍为偷盗罪。最终,隐秘盗取是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发觉。假如行为人在盗取资产时,现实上被害人现已发觉,但以为是隐秘而将资产窃走的,仍构成偷盗罪。假如行为人其时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资产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开性,因而应定为抢夺罪。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隐秘盗取,是偷盗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差异其他产业性违法的要害。例如:
偷盗罪与掠夺罪这一侵略产业性违法就有显着差异。刑法第269第规则,犯偷盗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掠夺罪科罪处置。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则,掠夺罪是指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直接损害资产一切人或许经手人、看护人、保管人,公开抢掠其操控下的资产的行为。两罪在片面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差异就正表现在违法的客观方面,即:偷盗罪是在资产操控人不备的状况下,以隐秘盗取的办法将其资产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隐秘性;而掠夺罪则是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直接从资产操控人手中劫取资产,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揭露性和当场性。关于偷盗转化为掠夺的,则应特别强调掠夺违法的“当场性”,即行为人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别人身强制办法的其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资产,两个行为当场完结,一般没有时刻间隔。由于掠夺行为是一起地、不可分割地侵略了产业一切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了解不能过于狭隘,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与取得资产之间虽继续一段时刻,也不归于同一场所,但从全体上看行为并无时刻连续的,也应确认为当场取得资产。当然,就详细的事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化的剖析。如卢某以暴力手法引开别人盗取资产案。
被告人卢某,男,下岗工人。被告人卢某下岗之后穷极无聊参与赌博输钱后,遂生偷盗想法,于1997年 11月3日晚8时许,窜到市郊某修建工程公司住所工地,见该工地值勤室内放有铜条、铅块,便想行窃。但见室内有值勤员唐某坐在床上看电视,无法下手。他见工地周围无住户,即心生一计,想把值勤员引开后再行偷盗,便忽然冲进值勤室内,乘唐不备,朝唐的头、面等部位猛击10多拳,致唐头部流血,右眼红肿。唐某连呼救命,卢即逃离值勤室外躲藏调查。约5分钟后,卢某窥到唐从值勤室出来向镇政府走去,估量唐去报案,便当即进入工地值勤室,发现唐某桌上放着的新电视机,而铜条、铅块等太重,又值不了几个钱,遂抱起修建公司前日花2000元为值勤室买的电视机敏捷逃离,销赃获款890元。后被捕获归案。
本案中,卢某取得别人资产的行为自身,从本质上看仍具有“隐秘性”,而不具有掠夺罪的揭露性、暴力性和当场性,尢其是不具有后者。由于:
就被告人卢某的片面成心而言,他尽管对资产看管人唐某施行了暴力,但在施行暴力前,他只需偷盗的想法。当窥见值勤室内有铜条、铅块可偷,但由于有人值勤而无法下手,所以发作运用冲击并引开值勤员再行偷盗之念,但其主导思维仍是偷盗。对值勤员施行暴力,仅仅为偷盗制作条件,而非为了掠夺,即不具有掠夺的成心。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就被告人卢某的客观行为而言,他将值勤员打伤之后,并未当着值勤员的面,在值勤员没有脱离时自己当场强行劫取资产,也未强令值勤员唐某当场交出资产。
卢某击伤值勤员后,当即逃离打人现场,躲藏窥探,待值勤员离去报案时,再乘机偷盗。故他不合法占有资产的手法不是在施行暴力的状况下公开地、直接地掠夺,而是以施行暴力制作条件,使资产看管人脱离后非当场性地隐秘盗取。尽管卢某施行暴力与劫走资产的行为之间间隔时刻很短,但正是在这么短的时刻内,被害人唐某脱离了现场,由此使掠夺违法行为特征中的当场性丢失, 卢某有时刻沉着地进行隐秘盗取的违法活动而非掠夺活动。
再如,偷盗罪与诈骗罪这一侵略产业的违法也有显着的差异。刑法第266条规则,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二者在侵略的客体、违法主体、违法的片面方面都是相同的,差异首要表现在违法的客观方面。从客观上看,偷盗罪的行为是隐秘盗取别人占有的资产,这盗取是运用非暴力钳制手法,违背资产占有人的毅力,将资产搬运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诈骗罪首要要求行为人施行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然后使被害人堕入过错的行为。诈骗行为使对方堕入过错,对方发作的过错知道也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形成的,即便对方在判别上有必定的过错也不阻碍诈骗行为的建立。在诈骗行为与对方处置产业之间,有必要介入对方的过错知道。假如对方不是由于知道过错而处置产业,就不建立诈骗罪。如陈某以假项圈交换真项圈案。
被告人陈某,女,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被告人陈某在广州买得假金项圈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货台里放有一条重14.09 克、价值人民币1600.30元的金项圈,与她买的假金项圈款式相同,遂发作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浦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分量标签涂抹为14.09克系在假金项圈上,然后又回来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圈为名,乘售货员不备,用自己的假金项圈换了上述真金项圈。次日,陈将金项圈卖掉,获赃物1000元。此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圈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抹液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选用上述手法,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圈。当天,陈又以相同手法互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圈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捕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活跃交还赃物。
在一般状况下,偷盗罪与诈骗罪之间,只需严厉依照各自的违法构成规范进行界定,并不难差异。可是,社会现象扑朔迷离,有些违法行为人在偷盗违法活动中或许有诈骗行为(如本案),有些违法分子在诈骗活动中也有隐秘行为,断定其违法活动是诈骗罪仍是偷盗罪,首要是看行为人不合法占有资产时起要害效果的手法是什么,假如起要害效果的手法是隐秘盗取,就应定偷盗罪;假如起要害效果的手法是施行骗术,就应定诈骗罪。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掉包金项圈过程中,尽管施行了诈骗行为,把金坠的分量标签加以涂抹,系在假金项圈上,以假乱真。但她这种诈骗行为仅仅为其隐秘盗取金项圈打掩护,在不合法占有金项圈的过程中并不起要害效果。由于售货员不全由于她的这种诈骗行为就陷于过错,,“自愿”将金项圈交给她,她之所以取得金项圈,首要是她以挑选金项圈为名,乘售货员不备自行盗取和互换的。所以,后一行为即自行盗取和互换才是陈某违法意图到达意图的要害。因而,对陈某的行为只能定偷盗罪而不能定诈骗罪。
又如,偷盗罪与侵吞罪亦是侵略产业性质的违法,二者却也有显着的差异。刑法第270条规则,侵吞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自己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许将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偷盗罪与侵吞罪的首要差异表现在客观方面。侵吞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将别人的忘记物不合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出,即包含供认自己获取忘记物而不交出,一起还包含拒不供认获取了别人的忘记物而不交出,也包含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别人资产不合法转归自己一切,拒不交还。偷盗罪与侵吞罪的差异,在理论上不难了解,但司法实践中却简单混杂,如于某不合法占有别人忘记之资产案。
被告人于某,男,某公司职工。1998年1月2日正午,于某到某储蓄所存款。此刻王某也正在处理存款事务。王某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据后回身到3米外的窗口交款,将一个装有1万元国库券的信封忘记在桌子上。于某进入储蓄所,也坐在小桌上填存款凭据,见手边有个信封,翻开一看里边装一迭国库券,遂按在手下,趁别人不备揣入裤袋。这一动作被储蓄所的保安看见,但以为是于某自己的物品,因而没有干预。王某办完存款手续,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找,不见,所以王某问保安、储蓄所货台工作人员及于某是否发现一个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众人均说未见。王某置疑自己回忆有误,或许忘在公司工作室里,就回工作室去找,不见。又回来储蓄所寻觅,当于某走出储蓄所大门时,保安员还拦住于某问方才装进裤袋的物品是否自己的,于某答是自己物品。久寻不到,保安员带王某看监控录像带,发现是于某获取信封并装入裤袋,遂报警将于某捕获。
侵吞与偷盗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吞的特色是某一资产不在一切人或保管人操控之下而不合法据为己有,而偷盗的特色是采纳隐秘盗取的手法将处于资产一切人或保管人操控之下的资产据为己有。因而,某一资产是否现已不在别人操控之下,就成为差异侵吞罪与偷盗罪的要害。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在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定偷盗罪仍是定侵吞罪,就要看王某的资产是否现已丢失操控。笔者以为,王某尽管暂时忘记,但由于仅仅一回身的功夫,间隔资产时刻和空间都非常挨近,不能以为现已丢失了对资产的操控。于某趁王某不备,将王某资产藏匿并不合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契合偷盗罪的特征,应予确认为偷盗罪。
(2)偷盗公私资产有必要是“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即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许是个人偷盗数额虽不行“较大”,屡次隐秘盗取的行为也构本钱罪。所谓“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关于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问题的规则》中的规则,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第1项规则: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该条第2款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起伏内,别离确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较大”的规范。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核算办法,参照上述高法 1998年3月10日的司法解说第5条的规则核算。所谓“屡次偷盗,”依据上述高法的司法解说第4条的规则,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置。
新刑法的这些规则,比1979年刑法对偷盗罪单纯数额犯的规则更为合理。一起新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52条规则的惯窃罪,但补充规则了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不受数额的约束。故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将惯窃行为作为情节严峻的偷盗罪的一种景象加以考虑。刑法的这一修正,改变了原刑法构成偷盗罪只能单纯以数额为规范的缺点,对冲击数额虽未到达较大规范,但屡次偷盗的行为将起到活跃效果。
3、本罪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尽管依据1979年刑法的规则能够构成惯窃罪,但1997年刑法取消了惯窃罪罪名,因而,不满16周岁的人施行了偷盗行为不构成违法。
4、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由成心构成,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不具有这一特定意图,不能构本钱罪,如未经物主赞同私行借用其物,用毕后即偿还的,因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故不构本钱罪。“不合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资产窃离本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操控,而实践置于行为人的操控之下。至于不合法占有是为了自己,为了第三人,仍是为了小团体,均不影响偷盗罪的建立。偷盗罪的成心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盗取的是国家、社会、团体或别人的产业,其盗取行为必定会给国家、社会、团体或别人形成经济丢失,但为了到达自己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而期望这种成果的呈现。可见其成心内容包含三层含义:(1)行为人清晰地意识到其盗取行为的方针是别人的资产,即不归于自己的公私资产;(2)行为人明知其盗取行为会给别人形成经济丢失,而成心期望这种成果的发作;(3)行为人在其片面成心的分配下,对完成其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办法——隐秘盗取作出清晰的挑选。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上述所谓“偷盗金融机构”,是指偷盗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含偷盗金融机构的工效果品、交通工具等资产的行为。该《解说》第9条第3款规则了“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首要是指偷盗国家一级文物后形成损毁、丢失,无法追回;偷盗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许偷盗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2、流窜作案损害严峻;3、累犯;4、形成其他重大丢失的。该《解说》规则了上述“数额巨大”的规范,一般是指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至于“其它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问题,该《解说》第6条第3项规则,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别离确认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在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2、偷盗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8、形成其他重大丢失的。
新刑法与旧刑法的差异,最首要表现新刑法顺应时代的开展要求,在对偷盗罪进行修正时约束了死刑的规模。1979年拟定的刑法,对偷盗罪没有规则死刑,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关于严打严峻破坏经济的违法的决议》对偷盗罪添加了死刑的规则。实践证明,添加死刑规则,关于冲击偷盗违法,震撼违法分子发挥了效果,但实践中,也有恰当一部分用得不尽恰当,适用面偏宽偏大,发作了一些副效果。针对这些状况,新刑法严厉约束了死刑的适用规模,即除第264条规则的两项景象外,对偷盗罪的最高刑只到无期徒刑。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二、对本罪的确认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首要留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偷盗罪与一般偷盗行为的罪限。其差异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挑选的规范,只需具有了数额较大或屡次偷盗其间之一的,就构成偷盗罪,不然,仅仅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说,个人偷盗数额到达“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就能够建立本罪。可是实践中偷盗案子的状况非常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子之首。为了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规范,在审理偷盗案子时,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确认偷盗罪的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的规则,一方面偷盗公私资产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资产丢失的;(2)偷盗残废人、孤寡老人或许丢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3)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另一方面偷盗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违法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悉数退赃、退赔的;(3)自动投案的;(4)被钳制参与偷盗活动,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2、把偷盗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资产的行为与社会上的偷盗罪差异开来。这儿所指的“偷盗自己家里”的资产,首要指偷盗一起日子的近亲属的资产,也包含偷盗一起日子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资产。一起日子的近亲属的资产和非近亲属的资产不等于自己的资产,但又与非一起日子的其别人的资产有所差异。这儿所指的“偷盗近亲属”的资产,是指偷盗一起日子在一起的“近亲属”的资产。所谓“近亲属”,依照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别的联系,因而,在处理这类偷盗案子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一般偷盗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4项规则:“偷盗自己家里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置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差异。”可是,假如行为人偷盗恶习太深,屡教不改,偷盗数额巨大,乃至勾通外人一起偷盗家庭及亲属资产,严峻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定,家庭其他成员或许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将维护公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则。社会实践标明,侵略产业的违法案子在悉数刑事案子中所占的份额最大,其间偷盗罪案子所占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偷盗行为的多发性,偷盗手法的多样性,偷盗发作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日子带来了不
3、偷盗罪与买赃自用的边界。与偷盗事前并无通谋,为贪图便宜或许便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无偿追缴赃物,买主不构成违法;但买赃自用情节严峻的,也能够按销赃罪科罪处置。的确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由罪犯承当丢失,买主不构成偷盗罪,也不构成窝赃罪或许销赃罪,由于其行为不具有违法的性质。
4、行为人误将公私资产当作自己的资产拿走,或未经物主赞同,私行借用其物或私自移用代为保管的别人钱物,用后偿还等状况,因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偷盗罪。
(二)正确确认既遂与未遂
偷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关于科罪和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含义。例如,偷盗未遂,谈不上数额较大,实践社会损害性也很小的,能够以为是情节明显细微而不构成违法;可是假如以珍贵文物等重要的数额巨大的资产为偷盗方针,因其社会损害性大,也应确认偷盗罪(未遂)。
在差异规范上,应坚持以偷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为规范,但在有些状况下,偷盗罪既遂与未遂较难差异,这就需求必定的规范。在详细掌握上笔者拥护“失控说”,即应当以偷盗行为人的偷盗行为是否使公私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资产的实践操控,差异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但凡由偷盗的资产现已脱离了公私资产的一切人、保管人的实践操控,即为既遂;假如盗取的资产实践仍在资产一切人、保管人的操控之下,即为未遂。由于偷盗罪是对公私资产一切权的侵略,偷盗行为人经过其所施行的偷盗行为,使公私资产的一切人或保管人失去了对公私资产的合法操控,才干侵略公私资产的一切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具有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2项的规则:“偷盗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置。”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虽未到达意图,因偷盗方针数额巨大,偷盗方针极为重要,一旦偷盗到达意图,会使公私产业遭受巨大丢失,归于情节严峻的偷盗违法,应当追查其偷盗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则,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有下列景象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一)偷盗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