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放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3:57外商出资性公司,是指外商在我国以独资或与我国出资者合资的方式建立的从事直接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便是一般所说的“控股公司”。出资性公司与出产性公司的最大区别是出资性公司不直接从事出产活动。外商在我国建立出资性公司的优点在于,出资性公司可作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法人,代表总部直接参股或控股当地企业,用面临面的直接办理替代远在异国他乡的总部遥控指挥,充分体现了高效准则。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年末,全国外商出资性公司现已超过了300家。仅北京一地的外商出资性公司就到达127家。 4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关于外商出资举行出资性公司的规则》大大拓宽了外商出资性公司在我国能够运营的事务。第10条规则,外商出资性公司经商务部赞同建立后,能够运营的事务有:在国家答应外商出资的范畴依法进行出资;受其所出资企业的书面托付,向其所出资企业供给以下服务:帮忙或署理其所出资的企业从国内外收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出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出售其所出资企业出产的产品,并供给售后服务;在外汇办理部分的赞同和监督下,在其所出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出资企业供给产品出产、出售和商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职工训练、企业内部人事办理等服务;帮忙其所出资企业寻求借款及供给担保;在我国境内建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分,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讨开发,转让其研讨开发效果,并供给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出资者供给咨询服务,为其相关公司供给与其出资有关的商场信息、出资方针等咨询服务;接受其母公司和相关公司的服务外包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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