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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一般可以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5:57

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有自然人股东的公司不断发作股权承继问题。尽管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法规对股权承继问题做了一些规则,可是,这些规则较为抽象,加上股权承继本身的复杂性,这使得股权承继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分都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需求弄清。本文经过剖析股权的可承继性下手,界定了遗产股权的确定规范及规模,在参阅域外股权承继立法例和我国相关法令法规的基础上,试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承继准则的想象。
一、股权的可承继性剖析
何为股权?学者有许多不同观念, 德日学者根据公司归于社团法人,通说以为股权为社员权的一种,在我国也有许多学者持此观念。该说以为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法人)的成员而享有的产业权力和非产业权力的总称。[①]我国有的学者以为股权为兼具产业权和人身非产业权的一种特别的权力。[②]有的学者以为股权是股东根据股东资历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产业为中心的权力。[③]而我国对股权较为遍及承受的界说为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力的总称。[④] 究其本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务并排的新式产业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力类型。它有以下特性:
榜首,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力,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力不归于股权。它是股东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享有的一种权力,而非权力与责任的复合体,股东对自己权力的不行使不会损害到别人之利益。股东享有股权,并不意味着他不担负责任。如股东负有恪守公司章程的责任,对公司债务承当有限责任的责任,不得退股的责任等,但股东的这些责任能够看作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对价,它们本身并不归于股权,而是由公司法规则的股东负有的责任或是股东之间因契约而承当的责任。
第二,产业性是股权的最根本特点,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什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产业性权力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能够金钱方法量化,因而股权具有典型的产业性。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我国通说以为股权包含公益权和自益权两项权能,股东的自益权是指股东根据本身利益独自行使的权力,如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盈利分配请求权等产业性权力。股东的共益权是指股东根据本身的利益和整体股东一起的利益,经过一起行使的方法,来抉择公司严重事项的权力,它包含到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产业性权力。产业性权力和非产业性权力二者符合在一起构成股权完好的权力系统。其间产业性权力内容是股权的根本方面,收益是股东对公司出资的首要预期利益,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根本动机地点,也就是说收益是股东的终极意图;非产业性权力是保证股东取得产业利益的手法,是次要方面,但这不是说其不重要,它仍是环绕产业性权力这一中心而设,其意图是为了最大极限地寻求产业权益,是产业性权力的表现和保证。
需求阐明的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并不是肯定的,如股东会的招集请求权,宣告股东会抉择无效的请求权,这样的权力股东能够独自行使,但它的行使受必定条件约束,而且它行使的意图并不局限于股东本身的利益,这样的权力既能够看作是自益权,也能够看作是共益权。
第四,股权具有可切割性。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能够悉数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时,原有的股东与新参加的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第五,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遭到必定的约束,但仅仅在转让目标上受其他股东意思约束罢了,并非不行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仅仅对有特别身份的股东,对其持股时刻有必定约束,它也是可转让的。
因为股东何时逝世是不以人的毅力为搬运的,它是一种法令事情。但股东遗留在公司中的股权不因股东的逝世而必定消除,股权的产业性、切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都抉择了股权能够作为遗产由逝世股东的合法承继人来承继。这已为我国公司法及承继法所规则。[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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