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培训协议也要赔培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1:33[事例]
黄某与公司签定有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公司因作业需要预备出资送黄某去参与业务训练。黄某表明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课程,不用再另行训练,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为省却另行训练的手续,赞同了黄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一万元。 >
一年后,黄某因换岗而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要求免除劳作合同,公司表明已报销了黄某的训练费,黄某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不然就应当进行补偿,对黄某的辞去职务不予赞同。黄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两边所以发作争议。
黄某以为:公司仅仅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训练;两边并未约好服务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务五年没有依据;自己按规则辞去职务,因而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他们争议焦点是:在两边未就训练事项签定协议也未约好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辞去职务是否应当承当补偿公司训练费用的职责。
[剖析]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则:"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训练,员工提出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用。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作者付出该项训练费用,详细付出办法是:约好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付出;没约好服务期的,按劳作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实行的合同期限递减付出;没有约好合同期的,按 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付出。依据该规则,劳作联系两边没有约好劳作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作者进行训练,则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作者付出出资训练费用,其规范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作者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付出。上海市人事局等部分也作过相似的规则。
公司报销了黄某的训练费用,能够确定公司出资对黄某进行了训练;两边未就训练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好,按规则能够作五年服务期核算;依据劳作法的有关规则,黄某要求免除劳作合同,提早30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黄某经公司训练后作业一年即提出辞去职务,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丢失,公司能够要求黄某补偿训练费丢失;训练费丢失的核算,应按已实行的服务期限递减付出的规则进行。因而,黄某按规则应当补偿公司的训练费丢失,应付出的训练费用为捌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