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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0:16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农人反映较多的问题首要会集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方针措施:
1、相互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法现已完成了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搬运,但在法令和方针上,有的不契合《农村土地承揽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则程序。因而,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爱情和利益,又要实在契合法令、契合方针,把两者兼顾好。关于二轮承揽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偿还、再确权”。
2、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乡镇的家庭,大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爱情上难以承受返还其承揽权的要求。但依据确官僚“长期化”、“固化”的方针,不能由于其从前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掉这份持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因而,关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状况进行处置:从前清晰抛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供认书的,在本轮承揽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发动其抛弃要地诉求,收归团体;对举家迁入小乡镇的,尊重其志愿,发动其与现播种农户洽谈处理,一起予以必定的经济补偿
3、承揽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对立是:有的村组以为承揽犁地是团体所有,因而将部分承揽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依照人口、承揽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揽地必定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作业提出要求:要么从头分地,要么从头分钱。承揽地部分征收能够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用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同享的,能够依据农户要求,依照现有人口从头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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