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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医院等侵权、联营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8:49
法发布(2003)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02)民一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法定代表人:赵玉英,该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李锦霞,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郎曙霞,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云鹤,该院院长。托付代表人: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用品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云鹤,该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张凤鸣,内蒙古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保健分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吕龙,该分院院长。托付署理人:苑淑范,内蒙古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于宁,北京市华地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为与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以下简称内蒙医院)、上诉人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用品总公司(以下简称达康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保健分院(以下简称保健分院)侵权、联营合同胶葛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7日作出(1998)内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定,宣判后,天富公司和内蒙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2年1月4日作出(2001)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定。天富公司、内蒙医院、达康总公司均不服该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16日,内蒙古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医疗服务公司)与天富公司(乙方)签定一份《联合兴修病房楼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建协议),约好:(一)甲、乙两边联合兴修的病房楼产权属两边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共享产权和运营所得。日后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争议,不然,即构成对另一方权益的侵略。(二)病房楼占地面积为780平方米,地址在内蒙医院院内保健所北侧,住院楼南侧。该楼建成后用于医疗病房。(三)甲方担任将自有院内空位780平方米作为“病房楼”修建占地,合价23.4万元,并长时间无偿供给大门收支、车辆寄存等悉数交通便利条件,担任处理有关该楼建造的城建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悉数手续并承当其费用,担任该病房楼运营应处理的悉数手续以及安排技术力气和医疗设备的供给。上述各项工作完结后,据实结算,并经两边认可作为甲方入股资金。(四)乙方承当土建施工费、土建勘测设计费、空调设备及安装费,以及除甲方应承当的楼外部分管线外的路面硬化、检查井、化粪池、接头号工程费用,完结上述各项,决算后提出终究数字,作为出资金额,并经甲、乙两边供认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五)病房楼正式运营后,由甲、乙两边联合运营,盈亏可按上述出资份额分管或提取,详细运营细则可另订补充协议。协议由乌日金代表甲方签字盖章,郗树森代表乙方签字盖章,并于1993年11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证处处理了公证。1993年9月,天富公司按照协议约好,安排施工力气,进行了病房楼的土建施工,并将协议约好的三层病房楼改建为五层,于1994年12月25日竣工,总修建面积2988.4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242595元。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服务总公司是内蒙医院1993年3月出资树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时任内蒙医院院长的赵玉英兼任,1996年4月改动为达康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乌日金。医疗服务公司是内蒙医院于1992年7月出资树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达康总公司树立时,并入达康总公司,成为达康总公司的部属分公司。天富公司树立于1992年8月,法定代表人亦是赵玉英,内蒙医院是天富公司的股东之一。1997年6月,云鹤顶替赵玉英担任内蒙医院的院长。1994年6月5日,内蒙医院以内医院字(94)第21号文件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请示树立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请示称: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变革,添加医疗服务项目,拓展医疗服务范畴,习惯市场经济的趋势,满意人们不断添加的高水平的医疗保健需求,我院第三产业达康总公司自筹资金在院内新建一所医院,定名为“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成为内蒙古医院“一院两制”变革的试点,探究医院变革的新路子。该请示的附件一将保健分院定位是达康总公司与天富公司一起出资兴修的集医疗、保健、门诊、病房、社会家庭医疗服务为一体、并集中了全市部分闻名专家、引入服务行业优质服务和处理的综合性医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施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求生计、自我发展,为社会供给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环境的医疗服务实体。1994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批复,赞同建特需医疗保健分院,在行政上从属内蒙医院领导,内部资金处理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运营,要按照医疗组织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则,实施正式申报手续。1994年8月4日,内蒙医院以该院第三产业达康总公司自筹资金在院内新建一所保健分院,依据其修建规划、服务规模、床位设置,拟定其建制为正处级,按照医院安排人员编制方法就该分院的人员编制、内设组织、领导职数等提出请示陈述,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报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同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赞同树立保健分院,从属内蒙医院领导,为恰当处级规划的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实施企业化处理的事业单位,财务不拨任何经费。核定人员编制104人,处级干部职数1正2副,内设科级组织9个,称号自定,等等。1994年6月8日,达康总公司与天富公司一起树立保健分院董事会,董事长为赵玉英,副董事长为郗树森(代表天富公司)和乌日金,乌日金为法定代表人。1995年2月18日,保健分院正式挂牌运营,但未处理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1996年3月4日,达康总公司(甲方)与天富公司(乙方)签定《关于一起出资树立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好:一、两边出资额的承认。甲方出资:医院直接投入1984388.75元,达康总公司投入2344450.6元,医疗服务公司投入480094.17元。乙方出资:4620348.08元(其间房子修建工程款3242595元)。二、两边所占出资份额的承认。两边一起出资额为9429281.6元,甲方出资占51%,乙方出资占49%.三、分院的盈利与亏本以年终决算为准,并严厉按上述份额分红或担负,分院收入每三个月按投入份额分红或担负。四、关于分院的详细处理方法及两边权益维护,将在保健分院规章中约好,并须两边严厉遵守。五、补充协议及保健分院规章与原协议为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令效能。1997年12月10日,天富公司与达康总公司一起拟定了保健分院规章,约好:保健分院是由内蒙医院、达康总公司和天富公司联合出资树立的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保健分院的主管部分是内蒙医院;两边一起出资额为9429281.60元,其间内蒙医院为4808933.52元,天富公司为4620348.08元;保健分院树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有:决议分院严重事项,决议分院的处理、运营计划和出资计划,拟定分院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拟定分院兼并、分立、改动闭幕的计划,聘任或许解聘分院院长及各部分担任人,等等。赵玉英代表天富公司、乌日金代表达康总公司分别在规章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保健分院开端运营后,置办了医疗设备,修建了450平方米办公室和食堂。1997年6月,天富公司和达康总公司分别从保健分院收取盈利30万元。1997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作出内卫党组字(1997)第36号“关于吕龙同志任职的告诉”文件,录用吕龙为保健分院副院长。1998年1月19日,内蒙医院作出内医院字[1998]第4号文件,决议闭幕保健分院原董事会,派吕龙、丁赤平、乌日娜三人担任保健分院的处理,保健分院从归于内蒙医院领导,恰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由此,天富公司以为被排挤行使参加运营保健分院的权力,屡次向有关部分反映,在未能得到处理的情况下,于1998年4月24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内蒙医院中止侵权,康复保健分院董事会和领导班子,补偿因侵权行为给其形成的丢失5306348.08元。一审期间,1999年11月8日,天富公司添加诉讼恳求为:承认天富公司与内蒙医院、达康总公司之间的联建协议、补充协议及保健分院规章合法有用,持续实施;承认天富公司对保健分院的出资额为5701328元;对保健分院至1998年的盈利5380000元按份额分配。本案重审期间,天富公司又添加诉讼恳求为承认内蒙医院为保健分院的一方出资者,由内蒙医院帮忙保健分院分配其应得赢利2523513.8元。本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托付内蒙古中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保健分院1999年8月31日前的财物、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建院以来至1999年8月31日的收益、赢利分配进行了审计和判定,判定成果为:实收本钱4808933.52元,其间达康总公司2344450.6元;医疗服务公司480094.17元;内蒙医院1984388.75元。关于达康总公司合资前利息费用239080.26元调减递延财物和投入本钱,一起调增赢利104967.41元。天富公司实践投入为5701328元。累计收益4746968.49元,已分配赢利1064765.28元(含盈利公积金),总存3682203.21元。另查明,保健分院对内蒙医院、达康总公司、医疗服务公司的投入本钱按补充协议承认的数额计入保健分院实收本钱帐。对天富公司的投入本钱未入帐。两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再查明,内蒙医院所运用的土地是通过行政划拨方法获得,1993年2月28日处理了国有土地运用证。保健分院病房楼占用的土地归于内蒙医院的土地运用规模之内,未处理土地运用权的改动手续。本院二审期间还查明,天富公司于1997年3月5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了保健分院病房楼的《房子所有权证》,并用作该公司向银行恳求告贷的担保人的反担保,将该证典当于呼和浩特市制酒厂。后因该笔告贷和担保胶葛,1999年6月,该病房楼产权被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经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予以查封,约束转让。1998年12月27日,保健分院书面告诉天富公司研讨保健分院年终分红,天富公司收到该告诉后未予答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以为:天富公司与达康总公司签定的联建协议和补充协议虽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但协议约好用于建造病房楼的土地的性质为行政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则,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应确定为无效。内蒙医院虽未在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但作为联建病房楼的实践出资方,将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以达康总公司的名义出资,并参加联合运营保健分院,应对因土地性质导致合同无效承当悉数差错职责。补充协议虽因内蒙医院的差错而无效,但协议中关于各方出资额的承认是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故天富公司的出资应以补充协议承认的数额予以确定,内蒙医院应返还天富公司的出资及利息。两边联营合同虽为无效,但两边一起出资兴修的保健分院运营至1999年8月31日累计收益4746968.49元,应用于恰当补偿无差错方天富公司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丢失。天富公司建议内蒙医院闭幕保健分院董事会的行为构成侵权,恳求对保健分院行使监督权、知情权、运营权,不属民事案子受理规模,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八条榜首款的规则,判定如下:一、天富公司与达康总公司、内蒙医院签定的《联合兴修病房楼协议书》和《关于一起树立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内蒙医院返还天富公司出资款4620348.08元及利息丢失(利息按建造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从1996年3月4日起算至实践付清之日止);三、内蒙医院补偿天富公司经济丢失1451799.49元;四、驳回天富公司其他诉讼恳求。以上给付金钱在该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实行。一、二审案子受理费97685.48元,判定费50000元,由内蒙医院担负。天富公司、内蒙医院和达康总公司均对一审判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天富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定漏判保健分院规章是否有用,漏判内蒙医院是否为保健分院的一方出资者。二、一审判定既确定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却又依据补充协议承认天富公司的出资数额为4620348.08元,判定彼此对立。依据内蒙古中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999]第75号审计陈述,天富公司的出资额应为5701328元。原审判定确定保健分院楼始建于1993年,1994年12月竣工,而判定从1996年3月4日开端核算利息,也属彼此对立。三、保健分院病房楼始建于1993年,1994年12月竣工,联建行为发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处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运营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三条第12项的规则,本案保健分院的高楼已建成九年,两边事务已协作多年,内蒙医院的土地运用权出资到保健分院后,未改动土地的用处,且现已计入保健分院的实收本钱账,保健分院的树立是经内蒙医院恳求,各级批阅部分作为医疗卫生变革中的新生事物赞同的,因而本案所涉合同的效能是能够补正的。原审判定在适用法令方面有不妥之处。四、内蒙医院闭幕保健分院董事会的行为,契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归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原判对此确定适用法令不妥。五、天富公司的丢失远大于1451799.49元。恳求改判承认联建协议、补充协议及保健分院规章合法有用,持续实施,承认内蒙医院为保健分院的一方出资者,承认天富公司对保健分院的出资额为5701328元,承认内蒙医院的行为对天富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间止侵权,不得阻碍天富公司对保健分院行使监督权、知情权、运营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力,判令内蒙医院因侵权给天富公司形成的经济丢失,即应得赢利2523513.80元。内蒙医院上诉称:内蒙医院既不是无效协议的订立方,也不是出资方,不该作为无效协议的联系人,并且,判定中既确定协议无效,又确定出资额的承认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前后对立,即便该出资额的承认是实在意思表明,联营出资未通过验资也归于违法无效,按自治区卫生厅的批复,保健分院在行政上从归于内蒙医院领导,故对其进行处理是依法行事,原审判定确定内蒙医院参加了联合运营保健分院,既与原告的建议不符,也与现实不符,判定前后对立。二、一审判定引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八条的规则,联营合同被承认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实施期间的效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期间的债款及补偿无差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丢失。但在判定时又未依本条处理,让内蒙医院返还出资没有依据。三、一审判定混杂了企业法人行为和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边界,联合兴修病房楼协议中实行约好土地入资条款是达康总公司的应尽职责,它不是内蒙医院法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仅仅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明,对内蒙医院没有约束力,确定内蒙医院负悉数职责没有依据。四、中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事务所均是中介组织,对天富公司的出资数额定论纷歧,人民法院不该以中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定论为依据。恳求二审依法改判。达康总公司上诉称:一、对一审判定确定联建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不持异议,但该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仅仅天富公司和达康总公司,故内蒙医院不是联建和出资的主体。二、一审判定内蒙医院返还天富公司出资款4620348.08元有误,补充协议第7项利息592187.86元,第8项处理费298575.45元,不能作为出资,第3项钢窗113281.53元,第6项窗帘盒6714.65元已计入高楼造价中,不该重复核算。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事务所(2000)7号价格确定书,天富公司的出资实践应为2678204元。三、天富公司作为房地产公司,对合建合同无效相同负有差错,一审判定没有承认天富公司的差错不妥。恳求承认内蒙医院不是出资方,承认天富公司的出资额为2678204元,承认天富公司对合同无效负有差错职责,并依法改判。保健分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一审判定与其没有真接利害联系,其归于内蒙医院的部属事业单位,内蒙医院闭幕保健分院董事会不构成侵权,赞同内蒙医院的上诉定见。本院二审过程中,内蒙医院和达康总公司还书面恳求对保健分院病房楼的造价和天富公司的出资进行从头判定,理由是一审判定所依据的补充协议中的出资金额,四方当事人均不认可,没有客观性。本院经审理以为:天富公司与达康总公司签定的联建协议,约好将内蒙医院划拨获得的土地用于建造病房楼,尽管没有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的法令手续,但两边兴修的病房楼实践用于公益事业单位保健分院的医疗服务,该病房楼是由内蒙医院和达康总公司恳求建造赞同手续兴修的,故达康总公司经内蒙医院赞同在其院内划拨土地上建造保健分院病房楼的行为不归于商品房的开发建造,而是联营保健分院的手法,划拨土地并未进入市场,天富公司对病房楼的出资实践上现已转化为对联营保健分院的出资,因而,两边当事人签定的联建协议、补充协议没有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合同。上述合同中关于内蒙医院出资的约好,实践上是内蒙医院对达康总公司的出资,并非对保健分院的直接出资。保健分院规章是天富公司和达康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定的,不能证明内蒙医院是保健分院的直接出资主体,该规章尽管没有加盖两边当事人单位的印章,但其间关于出资额的约好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亦为有用。依据有用合同,对两边当事人关于联营出资的约好依法应予维护,对病房楼的造价没有必要判定,内蒙医院和达康总公司在二审中恳求对病房楼的造价进行从头判定,理由不树立,予以驳回。因保健分院并非是天富公司和达康总公司按照国务院《医疗组织处理条例》的规则独立恳求开办的医疗组织,故两边当事人签定的保健分院规章中关于保健分院处理体制和董事会职权的约好,未经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不能发作对立内蒙自治区卫生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行政批复的效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以及两边当事人在保健分院规章中的约好,内蒙医院是保健分院的行政主管部分,有权决议保健分院的担任人和运营处理组织,两边之间因而发作的争议不是相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案子的受理规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榜首条第(二)项的规则,因联营体内部组织设置、人员组成等处理方面的问题发作胶葛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对天富公司恳求判令内蒙医院中止侵权、康复保健分院董事会和领导班子、补偿丢失的建议予以驳回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保持。天富公司以内蒙医院闭幕保健分院董事会构成侵权为由恳求对保健分院运营至1999年8月31日的帐面收益进行分配,不契合本案实践,亦不契合联营的性质和要求,因内蒙医院尽管闭幕了保健分院董事会,但并未阻碍天富公司作为股东行使共享保健分院运营赢利的权力,联营联系仍持续存在,1998年12月27日,保健分院还书面告诉天富公司开会研讨保健分院年终分红问题,天富公司自己抛弃权力,对不存在阻碍其行使股东权力的联营体恳求为司法判定强制分配赢利,并要求判令联营合同持续实施,既缺少现实上之必要性,也缺少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天富公司上诉建议其对保健分院的出资额为5701328元,依据是内蒙古中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999]第75号审计陈述,因该陈述依据的又是天富公司1996年单独托付内蒙古自治区审计事务所选用修建物重置成本法对保健分院病房楼的评价价格,该评价的意图是用于天富公司工商注册增资,并非是其对保健分院的原始出资核验,未经对方当事人承认,亦未实践计入保健分院的实收本钱账内,故其关于出资额的上诉建议,与其一起建议为有用合同的补充协议和保健分院规章中约好的内容不符,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用。达康总公司二审建议天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保健分院病房楼的房产证并予以典当的行为构成侵权,归于另一性质的争议,两边可另行处理,本案二审不予审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一、保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定第四项。二、吊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定榜首、二、三项。三、天富公司与达康总公司签定的《联合兴修病房楼协议书》、《关于一起树立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的补充协议》以及保健分院规章中关于联营各方出资额的约好均为有用。四、承认天富公司对保健分院的实践出资额为4620348.08元。一审案子受理费48842.74元,由天富公司担负24421.37元,达康总公司担负12221.37元,内蒙医院担负12200元,判定费50000元,由天富公司担负。二审案子受理费48842.74元,由天富公司担负24421.37元,达康总公司担负12221.37元,内蒙医院担负12200元。本判定为终审判定。审判长:胡仕浩审判员:张雅芬署理审判员:杨兴业二○○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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