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不是遗产不能分割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7:39家住西岗区的刘大爷在过完了90岁生日后的第三天,1月2日,安定地离开了人世。几天前,还在一同乐融融地为白叟过生日的后代们,却为了他留下的一处房子开端了一场争夺战。法院终究把这个房子判给了白叟的孙子来承租,这是为什么呢?
刘大爷生前有一处30多平方米的住宅,距离成了两间,其孙子刘某同白叟住在一同并照料他,刘大爷也有意在自己过世后把房子留给孙子。所以,他写了一份遗言,表达了自己的这个志愿。可当白叟到公证处去公证这份遗言时,工作人员通知他,此房是公房,白叟没有支配权,这件事就暂时放下了。刘大爷逝世后,刘某一家三口依然在此房内寓居。但刘大爷的其他子女宣称,白叟的房子他们也有份,不能只让刘某一家住在里面。在白叟逝世百天后,其他子女商议决议,刘大爷的女儿和孙女强行搬进白叟房子里。
刘某以为,自己一向同爷爷住在一同,且一向在承当奉养白叟的重担,因而,此房应该归自己寓居。为此,上一年5月,刘某托付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吴彦律师,到法院申述姑妈及表姐,要求她们腾退该住宅。法院查询后以为,依据《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子处理规则》中明确规则,承租公有住宅,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其一同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乐意实行原租借合同的能够处理承租过户手续。假如承租人的户籍上无一同寓居人,房子产权人会在承租逝世后将住宅回收。公房的承租人仅具有承租运用的权力。
据此,法院以为,原告刘某同刘大爷一同寓居超越两年以上,且承当了对白叟的奉养责任,其一家同白叟在一个户籍上,因而原告对此房具有承租权。因而房是公房,它不归于遗产,所以刘大爷的其他子女不享有承继权,他们也不具有承租权。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腾退住宅给刘某。
吴彦律师称,大众关于公有住宅承租权的承继中有误区,有人过错地以为公房也是遗产,能够进行切割,这是过错的。公有住宅的产权人是公家,承租人有必要是具有此房所在地户籍,且在此房寓居两年以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