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审查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5:29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详细行政行为作为依据,而当事人又对其效能持有异议的状况先看两则事例:
事例一:被告某甲在村内有旧房三间已居住了几十年1990年新村规划时,村委会决定将包含被告两间房子在内的土地划给原告某乙,并于1992年给原告办理了县政府颁布的《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下称《土地证》)2003年原告欲扩建房子时,以被告两间房子侵略了其土地运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采信了《土地证》,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在对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的一起,也对《土地证》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吊销了《土地证》,二审法院遂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吊销了一审民事判定
事例二:某被告人与人发作严重交通事故
县交通警察大队确定其负悉数职责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
被告人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刑事审判庭遂间断了刑事诉讼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后作出了保持职责确定书的判定,法院刑事审判庭等候亲子判定成果遂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定
经过上述事例,咱们不难得出如下领会:在民事、刑事诉讼中检查详细行政行为依据时,不行简略地确定其是否具有依据效能,而应先检查其是否具有不行吊销、改变力或许说
该详细行政行为是否还有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改变的或许如有被吊销、改变的或许,应待这种或许性消除今后再确定其依据效能
详细行政行为是具有法令效能的,其一经作出
即具有"三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详细行政行为又是应当承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检查的在复议、申述期未届满之前
其"三力"是相对的、可变的;只要在复议、申述期均届满后
其"三力"才是肯定的、不变的法院民事、刑事诉讼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其实便是要检查该详细行政行为是否现已超越了复议、申述期如已超越
能够作为依据运用;不然,不能作为依据运用
法院对复议、申述期的检查,应当按照下列法令规则进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湖南胎儿亲子判定所超越60日的在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