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6:08行政机关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说或许申辩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这一行政行为是无效的法令行为。所谓无效的法令行为是指不发生法令效力的行为。它一般包含:一是违法行为,其结果情节严重的还将遭到处分;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当然不具备法令效力;三是不恪守法令规则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行政机关回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或许申辩,或许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剧处分的,都归于不恪守法定的程序而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令效力而无效。施行行政处分,不恪守本法规则的程序,行政处分无效,是行政处分法规则的一条总的准则,这儿用专条明文规则,行政机关不按照本法规则,回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或许申辩的,行政处分决议不能成立,是以法令的方式承认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行为不具有法令效力,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