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在对机关给予自己的处分不服的情况下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20:36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法令》的规则,国家公务员对有本法令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许尽管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法令》的规则,国家公务员对有本法令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许尽管构成犯罪可是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革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议。除行政处格外,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办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详细人事处理决议,还有定级、查核等次、降职、革职、逃避、晋级、增资、辞去职务、解雇以及退休等触及其个人权益的决议。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议归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意图是处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办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是处理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令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处理机关、程序和结果等方面也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令、法规。
因而,行政复议法将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议不服的,扫除在复议规模之外。可是,这样规则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令保护,而是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则,如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则》的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分,应该在接到告诉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而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法令》的规则,国家公务员对触及自己的人事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请求复核,或许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述,其间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述。
因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处理。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法令》的规则,国家公务员对有本法令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许尽管构成犯罪可是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革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议。除行政处格外,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办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详细人事处理决议,还有定级、查核等次、降职、革职、逃避、晋级、增资、辞去职务、解雇以及退休等触及其个人权益的决议。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议归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意图是处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办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是处理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令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处理机关、程序和结果等方面也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令、法规。
因而,行政复议法将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议不服的,扫除在复议规模之外。可是,这样规则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令保护,而是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则,如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则》的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分,应该在接到告诉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而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法令》的规则,国家公务员对触及自己的人事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请求复核,或许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述,其间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述。
因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