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间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要进行税前扣除应该怎么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4:30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则,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扣除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有必要归于告贷事务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在依照合同要求初次付出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供给“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是指在告贷期限、告贷金额、告贷担保以及企业诺言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供给告贷的利率,既可所以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可所以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供给的实践告贷利率。
(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建立的能够从事告贷事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政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括小额告贷公司。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告贷合同及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