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4:01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 1996年5月1日起实施)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 防第三章 测 定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五章 法令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作业病,保护劳作者的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的作业病,是指国家规则的在劳作过程中触摸作业损害要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法令所称的作业损害要素,是指国家或许本市规则的损害劳作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要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规模内有作业损害要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作者。
第四条 作业病防治作业应当遵循防备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准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业病防治作业的领导,在拟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作业病防治作业。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分是本市作业病防治作业的主管部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作业病防治作业。市和区、县的劳作行政管理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分展开作业病防治作业。
第七条 各级工会对作业病防治作业实施群众监督,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有有害作业的单位有必要设置相应的防护设备,树立劳作卫生准则,并采纳有用管理办法,改进劳作条件,使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的浓度或许强度契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作业损害要素及其结果预先奉告劳作者。
第九条 劳作者有了解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及其结果和所采纳的管理办法的权力。劳作者有承受劳作卫生训练的权力。劳作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进有害作业的劳作条件和取得作业病防备、医治的权力。 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的浓度或许强度超越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纳管理办法,又无必要的个别防护办法的,劳作者有权检举、指控和回绝操作。 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应当恪守劳作卫生准则,严格履行劳作卫生操作标准。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分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作卫生监督,加强对劳作者的健康监护和劳作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进行作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分建立劳作卫生监督员,履行卫生行政管理部分交给的执法检查使命。
第十一条 制止将有害作业搬运给没有相应防护设备的单位。
第十二条 触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总称建设项目),其劳作卫生防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检验运用,并契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触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规划的检查和工程检验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分参与。卫生行政管理部分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点评,提出审阅定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