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1:26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办理局: 为习惯加速变革,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正确核定外商出资企业称号,现就外商出资企业称号挂号办理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及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颁发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核定外商出资企业称号。 二、被授权局应仔细执行外商出资企业称号挂号程序,要求外商出资企业在合同、规章签字之前进行称号挂号。 三、外商出资企业请求称号挂号,应提交以下文件表式(一式三份): 1.组成负责人签署的称号挂号请求书(由出资者书写);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陈述及其赞同文件; 3.出资者地点国家(区域)企业挂号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外商出资企业称号挂号表(从工商行政办理局收取)。 四、被授权局受理、检查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挂号遇须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申报核准的,应签署初审定见后报国家工商行?芾砭帧1ㄋ臀募荻睿和馍掏蹲势笠得频羌潜硪皇饺荩渌泄匚募环荨?nbsp;五、被授权局应辅导企业仔细填写“外商出资企业称号挂号表”,除挂号机关定见栏目外,其他一切栏目均应要求组成企业填写(包含备用称号)。被授权局在填写检查定见时,应写明赞同核准或不赞同的理由。 六、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不得运用国家(区域)称号、国家与国家(区域)、国家(区域)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 外商独资企业能够在称号的中心运用行政区划称号“我国”。 七、外商出资企业请求中文称号挂号应一起请求外文称号,其外文称号应与其中文称号相一致。外文称号的商号能够意译,也能够音译。 外商出资企业的中文称号中不得有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及汉语拼音。 八、外商出资企业称号的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同职业不得重名。经中外出资者赞同,能够运用中方或外方出资者的商号,但不得运用不属于出资者的著名商号。 九、外商出资企业称号中运用“股份”称谓的,应是经国务院授权的批阅机关赞同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建立的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海、深圳市外,外商出资企业请求在称号中运用“股份”称谓的,均应由被授权局提出初审定见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 十、外商出资企业称号运用“集团”称谓的,应是以该外商出资企业为中心,由同一外商出资举行的五个以上外商出资企业为成员构成的集团。 外商出资企业请求在称号中运用“集团”称谓的,被授权局受理后,应提出初审定见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 十一、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一般仍应按《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标明职业。 外商出资者是具有著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国举行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能够在称号中不标明职业。 十二、外商出资企业请求挂号的称号不冠以行政区划的,运用“我国”、“中华”和标明“出资”字样的不标明职业或职业特色不明确的;或展开出资事务的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被授权局受理后,应提出初审定见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 十三、外国企业与外商出资企业发作称号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裁决。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发作争议,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指定的工商行政办理局裁决。 十四、同一省、自治区内不同的被授权局或同一被授权局挂号的外商出资企业发作称号争议,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办理局或其指定的被授权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