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分立 合并 转让的 其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9:40分立、吞并,是用人单位安排组织上发作的改变。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红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吞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吞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转让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权向别人(法人或自然人)让渡。用人单位在分立、吞并、转让过程中,其间必需要妥善解决员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问题。《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吞并,它的权力和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关于非法人企业安排,《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令也规则,原企业的权力职责由发作分立、吞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当。以这些法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分立、吞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原用人单位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挂号。用人单位分立、吞并时应当根据规则就原单位员工工伤保险的承当问题达成协议,承当或别离承当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而不能将工伤职丁面向社会,影响社会安稳。原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称号、居处等改变挂号,持续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处理工伤确定、付出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原单位员工发作_工伤的,由继承单位依照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