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5:4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有利于加强税收办理和便利纳税人的准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撤销和调整行政批阅项目的决议》(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办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的批阅项目”施行后,有关方针和批阅办理问题告诉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议或同意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作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
二、凡契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告诉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则》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买卖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批阅。?
三、上市公司挂牌买卖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按规则批阅后,应按月将批阅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存案。在办理上述批阅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陈述。?
四、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时对上市公司挂牌买卖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的批阅作业进行检查、督导。?
五、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24号)一起废止。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
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则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契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规模,需求清晰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买卖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请求陈述,具体内容包含:?
一、转让方称号、地址、从属联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称号、地址、从属联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方式、同意部分,以及请求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的理由。?
四、请求陈述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同意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