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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债务纠纷处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5:04
假借离婚躲避债款,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经过制作虚伪债款,多占产业、化解个人债款,损害婚姻无差错方利益等状况却层出不穷。
离婚案子中的债款纠纷处理问题
离婚债款处理的现状是当事人心态杂乱,打乱正常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进行。
因为离婚当事人的工作、年纪、社会地位、所在环境不同,然后形成各自对债款处理的意图也不同,常见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两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一起债款,两边合意不举债,意图在于躲避债款,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两边对债款无异议,一方自动承当悉数债款并抛弃其他产业切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借离婚之机,行摆脱爱情或金钱债款之实。
3、一方以为有一起债款,另一方以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差错导致的离婚,或许有差错方要求离婚,无差错方明知有债,却不供认有债,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以为是一起债款,另一方以为是举债方个人债款。这种状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产业,而不供认是一起债款。
5、一方或两边虚拟债款。虚伪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意图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然后抵消对方应得产业的比例。
6、一方把因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浪费所负的债款,称为一起债款。这种举债人往往具有丰厚的社会经历,明知对方诉讼才能较弱,没有依据证明系举债人个人的债款,然后到达占有夫妻一起产业来归还个人债款的意图。
除了上述诉讼意图杂乱外,离婚债款的举证状况也不尽相同:有以欠条、借单、告贷合平等告贷凭据作为书证的;有请求债权人、债款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有提交债权债款公证书的;有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款联系证明的等等,其间不乏虚伪的依据,严峻阻碍了法官的认证和诉讼本钱的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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