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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1:56
发布部分: 唐山市政府发布文号: 1992年8月3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1992年8月3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榜首条   为加强外资出资企业用地处理,维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唐山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方法》(以下简称市政府[1992]12号令)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特制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均应恪守本方法。 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受国家法令维护。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三条   唐山市土地处理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处理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分。遵化市、各县土地处理局担任所辖区域内的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处理。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本文下发曾经,已签定收效的土地运用合同,在该合同期内,仍按原方法进行处理,各项费用由财政部分担任征收。 本文下发今后兴办的外商出资企业按本方法履行。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国有土地(新辟场所),应按照市政府[1992]12号令的规则获得土地运用权,其处理程序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均应按规则履行。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需征用乡村集体土地(新辟场所),由市、县政府一致征用后,再出让给外商出资企业,其处理程序和各项费用的收缴按市政府[1992]12号令规则履行。     第七条   中方企业用土地运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出资企业联营、联建或出资入股的,应按照市政府[1992]12号令的规则由中方企业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其处理程序和各项费用的收缴按市政府[1992]12号令规则履行。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中方合营者原有场所,中方合营者未将土地运用权作为合营协作条件的,由外商出资企业按照市政府[1992]12号令的规则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和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租借中方企业未处理出让手续的场所,中方企业应按规则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出让金可一次交纳,也能够租金抵交,其规范在租金的20%至40%内由土地处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核定,租借期满,土地运用权在出让期内仍由租借人运用。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按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按照规则转让、租借和典当。外商出资企业转让、租借、典当土地运用权时,有必要按照市政府[1992]12号令的规则处理手续和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本市国有土地,应在同意立项后,持经同意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还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图纸,向市、县(区)土地处理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则处理土地运用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交纳土地运用金,除还有规则外,从用地合同收效之日起按年交纳,榜首日历年用地时刻缺乏一年的按半年交纳、缺乏半年的免交,土地运用金自同意用地之日起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后,视状况改变能够调整,但调整距离不少于三年,调整起伏不超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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