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明霞“粗话裤”商标抢注诉讼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8:572001年年头,众所周知的“跳水皇后”伏明霞在可口可乐公司的广告签约典礼上穿了一条写满粗话的裤子而引来了媒体的责备。
正是在这一事情被传媒漫山遍野报导的时分,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宝龙鞋业公司)将该“粗话裤”商标“HYSTERIC”注册请求在第25类产品上。日本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若共同体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贰言,在其请求未获支撑的情况下,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请求复审贰言,商评委终究裁决“HYSTERIC”商标核准注册。欧若共同体公司不服该裁决将商评委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保持商评委的裁决。
据了解,2001年3月19日,宝龙鞋业公司向商标局请求注册“HYSTERIC”商标,指定运用的产品为第25类:服装、茄克(服装)、T恤衫、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运动鞋、帽子、袜、围巾。在法定贰言期内,欧若共同体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贰言请求。针对该请求,商标局作出裁决,该裁决未支撑欧若共同体公司的请求理由,准予“HYSTERIC”商标注册。欧若共同体公司不服,于2006年8月4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贰言。商评委以为,欧若共同体公司提交的依据均不是其“HYSTERIC”商标在我国大陆的运用或宣扬依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大众所知晓。故商评委裁决“HYSTERIC”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HYSTERIC’是日本闻名的服装品牌,其产品远销欧美以及我国港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必定闻名度。欧若共同体公司一向运用‘HYSTERIC GLAMOUR’、‘HYSTERIC’和‘HYSTERICS’作为其服装产品的首要品牌。”欧若共同体公司代理人倪晔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明。
欧若共同体公司不服该裁决,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宝龙鞋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01年年头,众所周知的‘跳水皇后’伏明霞在可口可乐公司的广告签约典礼上因穿了一条写满粗话的裤子而引来了媒体的责备,而给伏明霞‘闯祸’的那条‘粗话裤’正是欧若共同体公司的‘HYSTERIC’品牌服装。”欧若共同体公司诉称,正是在这一事情被传媒漫山遍野报导的时分,第三人于2001年3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请求,将“HYSTERIC”商标抢注在第25类服装等产品上,其显然是经过我国媒体对伏明霞“裤子着装”事情的报导了解到商标“HYSTERIC”是服装行业的闻名品牌,并抢先在我国内地请求注册,妄图将欧若共同体公司的“HYSTERIC”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