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贸 餐饮 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23:33津劳社局发〔2008〕90号
第一条 为保证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患作业病后,能够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实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涣散用人单位工伤危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市政府令第12号),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场所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悉数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商铺、超市、饭馆、旅馆、洗浴、美容美发、文娱、修理等职业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交纳,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与工伤保险,采纳“定员定额”的方法交纳工伤保险费。
定员,是指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一年内月平均雇工人数申报参保人数,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核定的最低参保人数(见附件)。
定额,是指由用人单位依照每人每月6元的规范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趸缴一个缴费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不得跨年度趸缴)。缴费规范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本市员工平均薪酬改变状况当令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与工伤保险,应当到地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或许到地点街(乡、镇)劳作保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组织组织代码证书的还应当供给组织组织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二)运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能够证明运营场所面积的其他凭据;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向劳服中心报送参保资料的,劳服中心应对参保资料初审后将其报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审阅,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开具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再由劳服中心将缴费通知单分送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接到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后,应当及时缴费。工伤保险联系自缴费之日起树立。
第七条 从业人员呈现增减改变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作业日内到地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或到劳服中心处理从业人员改变存案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则处理存案的人员发作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相关费用。
劳服中心应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改变状况及时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存案。
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的月平均存案人数超越参保人数20%的,下一个缴费周期应添加参保人数,添加后的参保人数不得低于上一周期月平均存案人数。
第八条 从业人员因作业原因遭受事端损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处理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工伤保险待遇付出等相关手续。劳服中心应当给予辅导、帮忙。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核定以自己薪酬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一致依照员工发作工伤时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60%为基数计发。其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核算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
第十条 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和因工逝世人员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收取长时间待遇的,能够参照《天津市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规则》(津劳办〔2004〕338号)的规范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联系一起停止。
被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经自己提出或两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出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停止工伤保险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