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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0:57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许约好的原因,得到利益的行为,得到利益的行为与他人损失利益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行为在咱们日子中很常见。那么,不当得利的行为确定方法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不当得利的行为确定方法有哪些
1、自始短缺给付意图。
2、给付意图嗣后不存在。
3、给付意图不达。
1、自始短缺给付意图。
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建立、无效或被吊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款而以清偿意图为必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关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款疏于留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2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可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说,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为清偿,债权人能够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行为不建立、无效或被吊销,在我国未采用物权变化无因性的立法准则的景象下,是否发作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存在不合。有人建议,给付原因行为不建立、无效或被吊销,产业所有权并未发作移转,因此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言,损失占有的人能够根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产业,不建立不当得利请求权。此种景象下,占有也赋予有关受领人取得产业利益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不当得利,发作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损人能够择一行使。
2、给付意图嗣后不存在。
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这以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作不当得利。归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免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果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给产业后,因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免除后因从前收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3、给付意图不达。
为完成将来某种意图而为给付,但因种种妨碍,给付意图不能依照给付意图完成的,受领给付短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果而为附条件债款的实行,成果条件不成果,因此不达给付的意图。
在实践中假如遇到不得利的行为能够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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