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解除轻伤职工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8:21
张某于2007年5月到苍山县某公司作业,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2008年11月20日10时,在作业中,张某头部不小心被草包砸伤,伤后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医治,医药费悉数由单位付出。2009年5月20日,张某被当地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经判定没有伤残等级。出院后,张某以“头疼”为由,要求持续休工伤假,单位以为他完全能够担任作业,要求其回单位上班,但张某不赞同,故公司作出了免除与张某劳作合同的决议,张某不服,到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单位吊销与其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员工判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本案中,单位对张某的罢工留薪期有贰言,单位能够向当地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进行判定,假如张某罢工留薪期满,仍不肯持续作业,其不再持续享用罢工留薪期待遇,劳作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够与其免除劳作合同;若此刻单位与其免除劳作合同则有必要付出其经济补偿。经仲裁委掌管调停,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张某赞同回单位持续上班,单位吊销与其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员工判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本案中,单位对张某的罢工留薪期有贰言,单位能够向当地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进行判定,假如张某罢工留薪期满,仍不肯持续作业,其不再持续享用罢工留薪期待遇,劳作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够与其免除劳作合同;若此刻单位与其免除劳作合同则有必要付出其经济补偿。经仲裁委掌管调停,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张某赞同回单位持续上班,单位吊销与其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