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假释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22:11
【刑法假释】浅谈刑法假释的数罪并罚问题
我国刑法第86条是说:“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吊销假释,按照本法第71条的规则实施数罪并罚。
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假释,按照本法第70条的规则实施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办理规则的行为,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吊销假释,收监履行未履行结束的惩罚。”
笔者认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看似非常紧密,但它们之间明显有所遗漏:第二款讲“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而第三款是针对“在假释检测期限内……”。
介于“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与“在假释检测期限内……”之间的那段时刻,即在假释前判定宣告后在监狱的那段时刻里违法,其时没有发现,后来在假释期间才被发现应该怎么核算惩罚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则。
尽管笔者没有发现这样的一些典型事例,并且笔者也信任监狱有高水平办理。可是立法总是应该从最坏的视点考虑,紧密法网———违法分子再服刑期间彻底有或许偷盗、帮忙别人越狱等而未被发现。故笔者认为,刑法立法应该要考虑这方面内容。
那么,这一段期间内的违法终究应该怎么追查呢?照立法原意来看,或许会构成三种定见:
1、依刑法第70条,视为新发现的罪过,“先并后减”。因为这时所犯的罪相对于假释这一状况已经是有所滞后,这究竟不是假释期内所犯的,违法分子在服刑期间体现优秀才取得假释时机。发现其有漏罪,违法人也企图隐秘部分违法,可是漏罪究竟是既往的违法事实,归于“旧账”,对过去所犯的罪应该有所宽。
2、依刑法第71条,视为犯的新罪,“先减后并”。这是因为罪过是在宣判后所犯,相对于在监外违法比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思悔改,持续作恶,又犯新罪,标明其难以改造,人身危险性较大,不重则难以有所抑止。
3、折中的计划。既不照第70条也不照第71条,而是选用新的折中办法核算。可是这样比较费事,不易被承受。
这三种办法在处理假释前的这段时刻时都有缺点,笔者尚想不出一个周全之策来处理,期望人大能够出一个修正案或最高院能够发一个解说以完美处理这一问题。
我国刑法第86条是说:“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吊销假释,按照本法第71条的规则实施数罪并罚。
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假释,按照本法第70条的规则实施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办理规则的行为,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吊销假释,收监履行未履行结束的惩罚。”
笔者认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看似非常紧密,但它们之间明显有所遗漏:第二款讲“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而第三款是针对“在假释检测期限内……”。
介于“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与“在假释检测期限内……”之间的那段时刻,即在假释前判定宣告后在监狱的那段时刻里违法,其时没有发现,后来在假释期间才被发现应该怎么核算惩罚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则。
尽管笔者没有发现这样的一些典型事例,并且笔者也信任监狱有高水平办理。可是立法总是应该从最坏的视点考虑,紧密法网———违法分子再服刑期间彻底有或许偷盗、帮忙别人越狱等而未被发现。故笔者认为,刑法立法应该要考虑这方面内容。
那么,这一段期间内的违法终究应该怎么追查呢?照立法原意来看,或许会构成三种定见:
1、依刑法第70条,视为新发现的罪过,“先并后减”。因为这时所犯的罪相对于假释这一状况已经是有所滞后,这究竟不是假释期内所犯的,违法分子在服刑期间体现优秀才取得假释时机。发现其有漏罪,违法人也企图隐秘部分违法,可是漏罪究竟是既往的违法事实,归于“旧账”,对过去所犯的罪应该有所宽。
2、依刑法第71条,视为犯的新罪,“先减后并”。这是因为罪过是在宣判后所犯,相对于在监外违法比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思悔改,持续作恶,又犯新罪,标明其难以改造,人身危险性较大,不重则难以有所抑止。
3、折中的计划。既不照第70条也不照第71条,而是选用新的折中办法核算。可是这样比较费事,不易被承受。
这三种办法在处理假释前的这段时刻时都有缺点,笔者尚想不出一个周全之策来处理,期望人大能够出一个修正案或最高院能够发一个解说以完美处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