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的性质与适用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4:12
弥补协议是指在合同中的内容有不完善而弥补的协议。那么弥补协议有什么性质呢?使用范围又是怎么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弥补协议的性质与适用是怎么的相关材料。以供我们阅览。
弥补协议”或许称为“协议弥补”,是指当事人关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而达到的协议。“弥补协议”是相关于现已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弥补”便是经过协议方法弥补现已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缝隙。因而,现已存在的合同与“弥补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现已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弥补协议”是从合同。现已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弥补协议”的存在为条件,或许说不受“弥补协议”的限制而独立存在。反之,“弥补协议”有必要以现已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条件,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虽然“弥补协议”相关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可是其自身也是协议。因而,“弥补协议”的建立和收效与主合同的建立和收效的依据相同。《合同法》第61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能够协议弥补。”据此,只需主合同收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形成实行困难的景象下,才干经过“协议弥补”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实行,然后完成当事人缔结主合同的意图。
“协议弥补”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内容。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则,包含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实行期限、实行方法、实行费用的担负等。这也便是说,关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好的内容,能够经过“协议弥补”使其变成有约好;关于主合同中约好不清晰的内容,能够经过“协议弥补”使其变成约好清晰。两者的意图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实行。
“弥补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首要内容,也能够说对错首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首要条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主合同不建立也不收效,那么谈不上“协议弥补”。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令法规的规则,影响主合同建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主合同不建立。主合同不建立,谈不到收效,更谈不上实行。此刻,“弥补协议”没有存在的条件。当事人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必备条款达到的协议,不是“弥补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首要条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才有“弥补协议”存在的条件和根底。依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则,“弥补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事项弥补的首选方法,即当事人关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法令首要赋予当事人“协议弥补”。只需不能达到“弥补协议”,才干依照主合同条款进行系统解说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气进行弥补。只需上述方法之一就能弥补主合同中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则的恣意性标准。
我国法令规则,只需只需主合同收效,才干够经过弥补协议来弥补主合同中不清晰的内容。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弥补协议”或许称为“协议弥补”,是指当事人关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而达到的协议。“弥补协议”是相关于现已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弥补”便是经过协议方法弥补现已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缝隙。因而,现已存在的合同与“弥补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现已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弥补协议”是从合同。现已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弥补协议”的存在为条件,或许说不受“弥补协议”的限制而独立存在。反之,“弥补协议”有必要以现已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条件,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虽然“弥补协议”相关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可是其自身也是协议。因而,“弥补协议”的建立和收效与主合同的建立和收效的依据相同。《合同法》第61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能够协议弥补。”据此,只需主合同收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形成实行困难的景象下,才干经过“协议弥补”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实行,然后完成当事人缔结主合同的意图。
“协议弥补”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内容。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则,包含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实行期限、实行方法、实行费用的担负等。这也便是说,关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好的内容,能够经过“协议弥补”使其变成有约好;关于主合同中约好不清晰的内容,能够经过“协议弥补”使其变成约好清晰。两者的意图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实行。
“弥补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首要内容,也能够说对错首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首要条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主合同不建立也不收效,那么谈不上“协议弥补”。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令法规的规则,影响主合同建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主合同不建立。主合同不建立,谈不到收效,更谈不上实行。此刻,“弥补协议”没有存在的条件。当事人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必备条款达到的协议,不是“弥补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首要条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才有“弥补协议”存在的条件和根底。依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则,“弥补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事项弥补的首选方法,即当事人关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法令首要赋予当事人“协议弥补”。只需不能达到“弥补协议”,才干依照主合同条款进行系统解说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气进行弥补。只需上述方法之一就能弥补主合同中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则的恣意性标准。
我国法令规则,只需只需主合同收效,才干够经过弥补协议来弥补主合同中不清晰的内容。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