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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9:28
力天公司就一建造项目组织了招投标,通过法定的程序,海峰公司中标。在收到海峰公司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力天公司向海峰公司宣布了中标告诉书。但三天之后,力天公司告诉海峰公司,原建造项目已被撤销,两边不再签定施工合同。海峰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力天公司表明乐意交还已收取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不赞同海峰公司双倍返还的恳求。
关于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存在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力天公司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为《工程建造项目施工投标投标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八十五条规矩:“投标人不实行与中标人缔结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种定见以为,力天公司不该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海峰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矩,理应驳回。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冲突而无效
海峰公司申述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造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拟定的《方法》。该《方法》归于部门规章,其效能低于《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令。依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准则,当《方法》中的条款与《招投标法》、《合同法》冲突时,相关条款即归于无效。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矩:“中标告诉书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令效能。中标告诉书宣布后,投标人改动中标成果的,或许中标人抛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令职责。”第六十条规矩:“中标人不实行与投标人缔结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交还。”可见,《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单向的:当中标人违约时,投标人可不予返还;而在投标人违约时,中标人却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合同法》奉行等额补偿准则,除了法令有特别规矩外,当事人只能就自己的实践丢失数额要求补偿。海峰公司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实践是要求法院在不考虑实践丢失的情况下,适用定金规矩。在缺少法令明确规矩的情况下,这种违背《合同法》一般准则的恳求不该得到支撑。
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以施工合同的收效为条件
有观念以为,即便《方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冲突而无效,但该条规矩能够视为建造工程范畴的买卖习气,从而对当事人发作法令效能。
笔者以为,这种观念也是不建立的。在招投标法令关系中,一般存在着两个合同:投标人向投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时,两边所建立的准备合同;在规矩时间内,投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定的正式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有必要以施工合同的收效为条件。履约保证金中的“履约”二字专指施工合同的实行,而并不包含准备合同的实行。虽然准备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也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取得实行,但因为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施工合同的缔结,因而,对准备合同的保证金应称为“订约”保证金,而非履约保证金。本案中,力天公司在向海峰公司宣布中标告诉书后,并未与海峰公司签定正式的施工合同。投标人违背的是准备合同,而并未违背施工合同。因而,即便《方法》第八十五条被视为建造工程范畴的买卖习气,本案也不归于其规矩的适用景象。
三、力天公司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
不支撑海峰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恳求,并不等于海峰公司就不能取得任何补偿。海峰公司应当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矩,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所遭受的实践丢失。笔者以为,力天公司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职责。海峰公司只能要求力天公司补偿既得利益的丢失,而不能要求力天公司补偿可得利益的丢失。因为施工合同没有签定,海峰公司无权要求力天公司补偿实行该合同所或许带来的赢利。海峰公司只能就其实践开销和所损失的缔约时机提出索赔,且其数额不该超出如施工合同实行时所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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