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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6:43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847号
原告王某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运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托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定区域代理合同书,由我作为某公司“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在吉林市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签定后,我向某公司付出代理费6万元。现我发现,某公司没有出售化妆品的合法资历,其逾越运营范围与我签定合同,自身便是一种诈骗行为。故我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依法吊销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区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国家只对出产化妆品有限制性规则,对出售化妆品没有限制性规则,所以我方超范围出售化妆品的行为是有用的。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某公司建立。公司运营范围包含出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汽车配件、润滑油化工产品等。其运营范围不包含出售化妆品。
2008年5月29日,某公司与王某签定区域代理合同书一份,授权王某在吉林省吉林市开办“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并运用“莎?姗尔”商标及其标识。王某能够享有某公司供给的运营技能财物,从事专卖店的建造和办理、品牌化妆品的配送等商务活动。合同有用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5月29日止。合同签定后,王某按约好交给代理费6万元。某公司向王某出具品牌运用授权书。
庭审中,王某称某公司一向谎报该公司主营美容化妆品,正是在这种诈骗手法下,其才与某公司签定了合同。但王某未供给相应依据。
以上现实,有原告王某供给的区域代理合同书、品牌运用授权书及当事人陈说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有辩论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抛弃了辩论和质证的权力。本院能够依据现有依据依法裁判。
王某与某公司签定的特许运营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合同依法建立后,遭到法律保护,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享有权力而且承当义务。依据合同法规则,一方以诈骗的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其间关于诈骗的确定,以存在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的景象为必要条件。本案中,王某宣称某公司成心奉告其该公司主营美容化妆品的虚伪信息,存在诈骗行为,但王某未供给依据予以证明。别的,某公司的运营范围归于揭露的信息,王某在合同签定前完全能够查知。因而,现有依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王某以某公司超范围运营构成诈骗为由要求吊销合同、返还代理费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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