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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作控罪证据吗,交通事故认定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3:08
一、交通事端承认书能作控罪根据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则及底子精力,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不能成为指控违法的根据,没有移交检查起诉的必要。理由如下:
首要,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不归于法定根据,没有证明效能。国务院公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已废止)
第四条规则:“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规则,承认交通事端职责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规模内的职责。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区分职责,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法令行为,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不归于我国刑诉法规则的七类法定根据的任何一种。
一起,根据《方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对事端职责的区分,本质上是一个承认(违章行为与危害成果)因果关系的进程。在职责承认书中,违章行为、法定危害成果都能够有根据证明,而因果关系的存在仅仅该办案人员的片面剖析。该事端职责承认书代表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有罪点评,而这种有罪点评自身是不能作为根据运用的。不然,便会堕入“由于有罪,所以有罪”的证明泥潭。
其次,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对检、法两院无束缚力,在实践中却极易发生误导效应。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的存在,往往使办案人员发生依靠心思而抛弃对案子的本质性检查,而且将职责承认书作为一种特别的“鉴定定论”,迷信其证明效能提交法庭质证。而我国刑诉法赋予检法两院的案子检查权(分别是检查起诉权和审判权)决议了在交通肇事案子的审理中,对当事人违章行为、法定危害成果的存在及其因果关系的承认,是检法两院固有的检查内容,也是法令赋予的职权。所以,作为检查、审理成果的起诉书或判决书,其内容底子不需要也不可能承受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束缚。
再次,交通事端职责承认是移交检查起诉定见书的固有内容,不应以职责承认书的方式重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肇事案子经调查取证后,判别案子是否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是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二是发生了刑法规则的危害成果;三是前述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三者一旦承认,刑事诉讼程序便可发动。公安机关依此为据构成移交检查起诉定见书移交检察机关检查起诉。由此可见,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本质内容已被公安机关自身的移交检查起诉定见书所包括,底子没有必要以“根据”的方式重复移交。
二、交通事端承认在审判中的效能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公安机关所作职责承认的选用长时间存在一种误区。法官怠于行使检查的权利,对引发交通事端的原因和现实、差错、职责不用再去核对,直接选用 “拿来主义”,直接以职责承认作为根据选用,自傲专业组织已作出书面承认,当然具有很大的证明效能,对当事人的抗辩现实不作过多的考虑。长时间如此,使得公安机关所承认的事端职责与诉讼中的民事危害补偿职责和刑事职责同等,形成误导的消沉负面影响。
职责承认作为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应当是水到渠成无可厚非的,但直接作为民事危害补偿职责及刑事职责的根据,等于公安机关行使了法院的权利,设置法院又有何用呢?《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很多人混杂了两种职责,第73条中规则的交通事端承认书所载明的当事人职责,这儿的“职责”简略说便是“这事儿赖谁”,这个调查成果能够作为根据运用;第76条中的“职责”是民事补偿职责,这个补偿职责的承认不是公安机关的主责。
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调停或许诉讼中,能够就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根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根据证明交通事端承认书存在过错,调停机关或许法院能够不选用这种根据。公安机关所作职责承认在审判实践中是归于现实和原因的承认领域,而现实的承认是归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处罚定案的现实根据,即归于证明客观现实及根据客观现实证明承认危害因果关系的问题。
现实承认自身不在国家职能部分权利分工的规模之内,每个国家职能部分都能够在自己有权处理的案子中作出自己的现实承认,但这种现实承认对其他国家职能部分不具有既定现实的效能。特别是对享有终究裁判权的法院来说,其他部分作出的现实承认,仅是当事人向法院供给的证明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根据,法院依法有必要检查其是否可称为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及其证明力怎么。经过检查,如果有相反的现实能够证明职责承认有误的,则这样的根据不予采信,而以法院自己审理承认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4条的内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于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就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的问题提出指导性定见,关于公安机关所作职责承认在审判实践中的效能问题,不难得出如下定论:职责承认作为一种根据,实际上是经过对交通事端因果关系的剖析而对事端原因的承认,归于载明现实的领域;当事人能够按自己建议的现实和职责分管份额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职责承认的约束。法院应当根据根据规则,判别是否选用职责承认这一根据,不能将职责承认简略同等于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的分管,完全能够按自己查明的现实作为定案的根据,然后承认当事人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和科罪量刑的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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