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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9:46
确保合同确保了债款能够正常完结,在确保人为债款人实行债款时发作的胶葛问题就归于确保合同胶葛。请我们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具体了解确保合同胶葛的界说。
一、确保合同的界说:
确保合同胶葛,是指在确保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定的在主债权人不实行其债款时,由确保人依照约好及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合同中发生的胶葛。在确认案由时应留意,当事人一起就主合同和确保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认案由,不适用“确保合同胶葛”案由。
确保合同胶葛是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确保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留意:
确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随主合同的消除而消除。但确保合同仍具有必定独立性,确保合同能够约好确保债款仅担保主合同债款的一部分,能够有自己独立的改变或消除原因,当事人还能够单就确保法令关系构成诉讼,故(规则》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认案由时需求留意,当事人一起就主合同和确保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认案由,不再列确保合同胶葛。
二、确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依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则,确保合同可因下述原因而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组织、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于债权人缔结确保合同的(《担保法》第29条前段,《担保法解说》第17条、第18条);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许债权人与债款人两边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或许歹意勾结,使确保人在违背实在意思情况下,供给确保的(《担保法》第30条、《担保法解说》第40条);
(三)世界机关未经国务院赞同而与债权人缔结确保合同的(《担保法》第8条);
(四)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于债权人缔结确保合同的(《担保法》第9条);
(五)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赞同,以公司产业为别人债款供给担保的(《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
2、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为境外组织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
(三)为外商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部分的对外债款供给担保的;
(四)无权运营外汇担保事务的金融组织、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改变或许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职责。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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