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9:50
社会便是人与人的大团体,在这样的一个团体中日子难免会发作一些冲突,产生了问题后许多时分都不能自己处理,这种时分就需要找到法院了。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其间是整体诉讼人和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安排下依法处理民事纠纷和审理案子。而在审理案子时总会有证人的呈现,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矩,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撑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答应,能够经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能或许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需要在详细的案子中由法官依据证人的详细状况决议。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法院系统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来一向未能有用处理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杂乱,如证人不能遭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丢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回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办法等等。勿须讳言,司法程序上的问题,经过司法手法处理是最有用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承当的一种责任,由于违法不仅仅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力的损害,并且还触及对社会关系的损害,国家要保护这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每个知道刑事案子状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责任(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在外),这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责任,国家有权运用强制手法迫使证人出庭作证。可是,民事诉讼是处理相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即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问题。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力仍是一种责任?如果是责任,那么是对谁的责任?这是咱们首要要在司法理论上清晰的问题。
三、证人的阻隔、退庭和对质规矩。
证人的阻隔即指证人在作证时或承受法官、当事人的问询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准则,这是为了确确保人可信性的重要办法,是为了避免证人在作证之间听到了其他证人的证言,而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裁剪。
证人的退庭则是指一切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仅在法庭传唤作证时才到会法庭的准则,这也是为了确确保人可信性的办法。如让证人参加了庭审,则会让人考虑自己作证时对某方当事人的利害,而影响其证言的可信性,也会损失对证言可信性进一步考虑的时机。
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这么做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作了清晰的规矩,使咱们行之有法可依,今后咱们一定要实在贯彻执行。《规矩》还规矩了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时,能够让证人进行彼此对质,意图是经过对质进一步露出对立并处理该对立,然后协助裁判者就对质陈说的真实性和证言的证明力做出精确的判别。
不过小编以为作为不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司法组织都要保护好证人的权力与安全,信任许多证人是由于外在要素才不去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位置的一个影响要素,他的存在与到会可能会影响整个案子的审理,因而证人至关重要。证人若不知道怎么民事诉讼是否出庭的话,仍是有必要去进行法律咨询吧,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证人!更多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矩,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撑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答应,能够经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能或许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需要在详细的案子中由法官依据证人的详细状况决议。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法院系统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来一向未能有用处理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杂乱,如证人不能遭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丢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回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办法等等。勿须讳言,司法程序上的问题,经过司法手法处理是最有用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承当的一种责任,由于违法不仅仅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力的损害,并且还触及对社会关系的损害,国家要保护这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每个知道刑事案子状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责任(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在外),这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责任,国家有权运用强制手法迫使证人出庭作证。可是,民事诉讼是处理相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即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问题。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力仍是一种责任?如果是责任,那么是对谁的责任?这是咱们首要要在司法理论上清晰的问题。
三、证人的阻隔、退庭和对质规矩。
证人的阻隔即指证人在作证时或承受法官、当事人的问询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准则,这是为了确确保人可信性的重要办法,是为了避免证人在作证之间听到了其他证人的证言,而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裁剪。
证人的退庭则是指一切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仅在法庭传唤作证时才到会法庭的准则,这也是为了确确保人可信性的办法。如让证人参加了庭审,则会让人考虑自己作证时对某方当事人的利害,而影响其证言的可信性,也会损失对证言可信性进一步考虑的时机。
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这么做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作了清晰的规矩,使咱们行之有法可依,今后咱们一定要实在贯彻执行。《规矩》还规矩了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时,能够让证人进行彼此对质,意图是经过对质进一步露出对立并处理该对立,然后协助裁判者就对质陈说的真实性和证言的证明力做出精确的判别。
不过小编以为作为不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司法组织都要保护好证人的权力与安全,信任许多证人是由于外在要素才不去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位置的一个影响要素,他的存在与到会可能会影响整个案子的审理,因而证人至关重要。证人若不知道怎么民事诉讼是否出庭的话,仍是有必要去进行法律咨询吧,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证人!更多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