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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5:16
关于信任、托付和署理,咱们或许都不是很清楚他们有什么不相同的,这三类也是咱们在运用时最简略搞混的,信任、托付、署理表面上看起来简直相同,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看看律师是怎样回答的吧!期望对咱们能有所协助!
网友发问:信任与托付、署理怎么区别比较?信任具有什么优越性?
简略说来,这种差异体现在:
(1)建立条件不同。建立信任,有必要要有确认的信任产业,假如没有可用于建立信任的合法一切的产业,信任联系便无从建立。而托付、署理联系则不必定要以产业的存在为条件。
(2)名义不同。信任联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托付和署理联系中,受托人/署理人以托付人/被署理人的名义行事。
(3)产业性质不同。信任联系中,信任产业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产业和托付人的其他产业,托付人、受托人或许受益人的债务人一般不得对信任产业建议权力。但托付、署理联系中,托付人/被署理人的债务人可以对托付产业建议权力。
与相似的法令准则相比较,信任是一项更为有用的进行产业搬运与办理的准则规划。在国外的实践中,信任显现了自己共同的优越性,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长时间规划。信任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规划以及办理连续性的规划,因此更适合于长时间规划的产业搬运与产业办理。
(2)弹性空间。信任建立方法多样化(有信任合同、其他书面形式、遗言等)、信任产业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仍是不动产,是物权仍是债务,是有形的仍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任产业交给信任)、信任意图自由化(只要不违反法令强制性规则和公共秩序,托付人可认为各种意图而创设信任)和实务范畴广泛化(信任品种繁多、应用范畴广泛)的特色,使得信任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
(3)受益人之实在保证。一方面,信任中信任产业一切权“名实别离”,受托人接受信任产业的名义一切权,使得随同一切权所生的办理职责与危险皆归属于受托人,而随同一切权所生的利益则纯由受益人享用。另一方面,信任产业具有独立性的特质,使得信任产业免于托付人或受托人的债务人所追索,然后赋予受益人对信任产业享有优先于托付人或受托人的债务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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