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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2:16
关于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差异,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差异
(一)处理业务的规模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首要包含处理购销货品、寄售产品和有价证券的生意等业务,行纪行为归于动产和有价证券生意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规模较广,除制止生意的事项以及国家处理的未答应铺开商场运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能够进行居间服务。关于婚姻中介,婚姻联系不能简略地了解为一种合同联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归于居间的业务规模,应由相应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力,责任所指向的目标。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托付人供给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作法令联系,为必定的法令行为,该法令行为的施行是托付人与行纪人缔结行纪合同的意图地点,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托付人进行必定的法令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托付人进行必定的现实行为,居间人为托付人供给特定的劳务即陈述订约时机或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居间人所处理的业务自身并不具有法令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业务是法令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差异。
(三)与第三人的联系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联系相关于行纪合同自身来说是外部法令联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矩,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联系只能发作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作内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仍是前言居间,居间人并不参加托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联系,其在生意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生意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加生意两边的商洽,在决议生意两边的权力责任内容上并不表现居间人的定见,合同的权力责任在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发生。
(四)“介入”不同。行纪人在必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景象下承当介入责任。行纪人承受托付生意有商场定价的产品时,除托付人有对立的意思表明外,行纪人自己能够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力。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令规定的成果,是一种构成权,使托付人和行纪人之间发生了。在前言居间中假如托付人一方或两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名字商号、称号奉告对方,居间人根据诚笃信用原则有保密责任,由此居间人发生为托付人隐名的责任,这种居间称为隐名居间。在隐名居间这种景象下,关于托付人根据与相对人的合同应承当的责任,在必定条件下由居间人以实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实行责任,并秉承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因而,只要在维护隐名托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责任,而不存在居间人根据特定景象建议介入的权力。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意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别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托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供给的订约时机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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